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二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贺州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提升失业保险基金互济和抗风险能力,有效监管失业保险基金,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功能,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8〕18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失业保险业务实行统一经办流程和统一管理制度;市、县(区、管理区)两级实行联网,统一应用软件,统一管理数据,进行实时监控。
二、工作内容
(一)调整基金核算和管理模式。将市、县(区、管理区)两级失业保险基金核算和管理模式改为市级统一核算和管理模式。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后,县(区、管理区)级原有的滚存结余基金上缴市级管理,各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上缴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方式。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后,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实行县(区、管理区)、市两级审核,即向县(区、管理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的,先由县(区、管理区)级经办机构审核,再报市级经办机构审批;统一失业保险金的签领和申报时间,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调整编制基金预决算方式。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后,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工作。
三、具体措施
(一)统一筹集失业保险基金
1.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率。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的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工资总额如有变动,应由参保单位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按变动后的工资总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市、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属地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每年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扩面征缴的目标任务,由市级按照自治区下达我市的目标任务和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实际情况分解确定。
4.对欠费的追缴。市、县(区、管理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失业保险欠费清核工作。对参保单位历年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督促欠费单位制定清欠计划,从2009年1月1日起,5年内清偿完所欠失业保险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于没有财政预算而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当地政府作出承诺列入财政预算,5年内清偿完毕。
5.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必须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2%失业保险费列入财政预算;职工个人应缴纳的1%失业保险费,由当地财政部门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确保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统一使用失业保险基金
1.统一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方式。各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保险待遇手续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完毕并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审批完毕。
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各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
2.统一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时间。失业人员凭《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和印鉴,在每月5日至8日到发放《失业证》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签领手续,月底前可到指定代发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3.各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12日前将当月实际签领的发放人数、金额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汇总审核完毕并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完毕并将失业保险资金拨付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分别拨付至各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4.统一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拨付方式。对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的审核及拨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85号)的规定办理。
(三)统一管理失业保险基金
1.基金账户管理。各县(区、管理区)不再保留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并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原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各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存入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于月底前一次性全额划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市级征收的和各县(区、管理区)划入的失业保险费全额转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市财政部门应从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预拨2个月失业保险支付费用的备用金到市、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2.基金财务管理。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规范基金财务管理,统一使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财务软件;统一使用财政管理的社会保险征缴托收凭证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工作方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3.基金调剂管理。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上缴自治区级调剂金。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后,如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并且在动用历年结余6个月内将出现基金缺口时,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桂劳社发〔2005〕31号)的规定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
各县(区、管理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对完成目标任务且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2009年起无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县(区、管理区),缺口资金全部由市级统筹调剂;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级统筹不予调剂,缺口资金全部由当地财政解决。
4.基金移交管理。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后,县(区、管理区)级历年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应按规定全部转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转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市级统一管理。
县(区、管理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历年欠缴失业保险费等情况的清核工作,并将清核明细情况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四)统一业务经办流程
按照《劳动和社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实现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失业保险费征收、稽核、参保缴费记录、待遇审核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财务管理等业务经办流程全市统一;规范失业保险数据管理,统一使用自治区开发的“金保工程”失业保险系统应用软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数据库,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步伐,为逐步过渡到社会保障金保系统做好充分准备,达到失业保险数据实时监控的目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明确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目标和任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坚持高起点、严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健全目标管理制度。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将失业保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市、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组织落实失业保险扩面、基金征缴、欠费追缴以及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等各项工作。
(三)建立预防失业机制。市、县(区、管理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预防失业工作机制,加强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工作,建立预防失业预测分析、预警报告等工作制度,健全失业调控监控网络,严格控制登记失业率。
(四)健全基金监督机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对市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内控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按照不相容业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原则规范基金会计基础工作,维护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真实、准确、合法、完整;审计部门要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五)健全机构管理机制。市、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不变,适当充实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力量。财政部门要将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以保证失业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六)加大对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以适应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数据集中、规范管理的需要。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系统信息化建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七)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