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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先进乡镇(街道)评选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凉府办函[2008]3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村为主,让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根据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先进县(市、区)表彰活动的通知》(川人口领发〔2005〕7号)精神,现将我州计划生育村(居) 民自治先进乡镇(街道)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推荐和表彰 各县市要按照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照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先进乡镇(街道)的评估指标标准,采取全面考核与个案调查相结合、定性评估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采用现场考察、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以及个人、小组访谈和问卷调查等手段,并听取组织、民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对本县市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先进乡镇(街道)进行评估、推荐。各县市要按照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先进乡镇(街道)的评估指标和宁缺无滥的原则,组织自荐申报工作。 州人民政府负责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先进乡镇(街道)的表彰工作,在省、州开展表彰活动的同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负责本县市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格村(先进村、优秀村)的表彰工作。 二、申报材料及时限 (一)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基本情况统计表; 3.公示情况; (二)申报时限。 请各县市于2008年12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本上报州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流动人口管理科。联系人:邓一民,联系电话:3222073。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先进乡镇(街道)的评估指标
一、基本条件(凡不达基本条件的不参加评估) (一)三年内(含当年)无因计划生育执法不当引发恶性案件。 (二)全乡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居)达70%以上。 (三)连续三年符合政策生育率达93%以上。 二、效果指标 (一)当年人流补救比控制在0.1以内。 (二)群众对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满意度达85%以上。 三、工作指标 (一)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制定有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规划及实施办法,并具体组织措施。 (二)实施了“两包一挂”工作机制。 (三)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指导服务有力(具体指标由县市制定)。 四、保障指标 (一)落实了村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经费。 (二)落实兑现了独生子女父母的各项奖励政策和计划生育家庭的帮扶政策。 (三)村计划生育干部(助理员)竞争上岗,待遇落实。 (四)有布局合理、符合“六个一”条件的村计生服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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