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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处理和退回认定申请材料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粤工商标字[2008]6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近日将2007年8月和2008年3月两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案件材料和部分不予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材料退回我局。根据商标局的认定结果,请你们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于通过案件申请,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见商标局的批复),请各相关市工商局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局商标处。 案件发生在外省的,请通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向案件发生地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保护驰名商标的请求。结案后,请各相关市工商局将有关处理结果上报省局商标处。 二、被商标局退回的没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申请材料(见附件1),请各相关市工商局派人到省局商标处领取,并请转退申报企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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