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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透露案情等行为是否适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批复


【颁发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复[2007]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律师透露案情等行为是否适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请示》(浙司[2007]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律师向被告人亲属透露其会见在押被告人时得知的案件信息,致使被告人亲属得以串通证人改变证言,造成了被告人亲属构成妨害作证罪的严重后果,干扰了诉讼活动的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与相应的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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