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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08]1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大理州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大理州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开展我州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消除尾矿库隐患,确保尾矿库运行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州尾矿库基本情况 经尾矿库专项检查核实,全州共有39座尾矿库(含4座尾矿池),4座非法尾矿库。其中:设计坝高在60米以上的三等库有2座;设计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四等库有5座,分布于弥度、祥云、鹤庆、云龙、洱源等县境内;设计坝高大于30米的四等库有3座,25米至29米的五等库有5座,位于永平、剑川、洱源、云龙等县境内;8座四等库中有4座为新建库,现状库容不大,均经过正规设计和安全“三同时”工作;有2座接近满库容,且3座没有经过正规设计。其余24座均为五等库。 39座尾矿库中,有10座是冶炼或选矿干渣库,一次成坝的尾矿库有15座;平地型尾矿库1座;其余为山谷型上游式尾矿库。4座尾矿池均分布于永平县厂街境内,为水泄铜钴矿选厂和城德利丰矿业公司临时性生产设施。 4座非法尾矿库主要是其生产企业不合法或手续不全。剑川有3座(在县级检查时已取缔1座),云龙有1座(民建乡),均为铜、铅、锌选厂尾矿库。 全州未有无主尾矿库。 二、尾矿库安全状况 39座尾矿库中,正常库12座(含洱源腊坪钛矿2座弃库和3座新建库);危库3座(洱源腊坪钛矿);病库24座(含须闭库的3座),危、病库数量占69.2%,多数尾矿库不具备开展生产活动的基本安全条件。其中,洱源县邓川钛铁矿尾矿库,虽然安全评价为正常库,但现场检查应为病库。同时,由于该库位于邓川“鱼塘会”集市上游,且周边民居住宅较多,一旦发生溃坝,后果不堪设想。 4座尾矿池虽然规模小,多为数千方,但防渗处理不到位,易发生溢流和渗漏导致污染。 三、尾矿库专项整治存在的问题 (一)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力度不够,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大部分地区没有把尾矿库专项整治的内容、治理措施和要求落实到位,没有按要求对尾矿库认真普查建档,辖区内尾矿库的状况还不清。工程勘测和补齐资料行动迟缓,大部分投入生产运行的尾矿库,设计资料不全、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全州有安全隐患的尾矿库27座,仅治理了2座,仅占应治理数的7.4%,还有25座有隐患的尾矿库没有治理,占应治理尾矿库的92.6%,整治工作任务还很艰巨。 (二)建设不规范,尾矿库“先天不足”。全州39座尾矿库中(含4个沉淀池),库容达100万m3以上的尾矿库有7座,占20%;库容50-100万m3的尾矿库有7座,占20%;库容10-50万m3的尾矿库有11座,占31.4%;库容1-10万m3的小尾矿库(塘)有10座,占28.6%。这些尾矿库除个别属国有控股外,均为民营或私营企业。全州只有15座尾矿库经过正规设计,其余的尾矿库建设基本没有按照项目建设程序开展。“无勘察设计、无施工资质队伍建设、无竣工验收”建成的尾矿库先天不足,坝体的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及安全观测设施不能满足尾矿库安全运行的基本要求,不少尾矿库排洪、排水、排渗设施或系统不完善。 (三)使用管理不规范,尾矿库“后天发育不全”。39座尾矿库无一编制“尾矿排放计划”,尾矿排放、堆积管理混乱,超能力排放现象较为普遍,因尾矿流失造成环境污染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选厂甚至使用在污染、安全方面都存在严重缺陷的“尾矿池”等临时性设施长期维持生产;还有的在库内组织采砂和尾矿再利用等非法生产活动。尾矿库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检查、巡查制度不能经常化;基本没有建立尾矿库定期监测监控系统;应急预案操作性不强无针对性。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率低。原11个与矿山同时取证的尾矿库明年到期,经去年、今年的整治,现仅有3座尾矿库申报取证,合法生产的尾矿库占35%。 四、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根据国家、省的部署和要求,全州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目标是:彻底消除危、险、病库,实现规范管理和合法生产,确保尾矿库运行安全。 整治时限:从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 按照整治目标和时限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经对39个尾矿库进行逐一分析、梳理、排队,综合考虑各尾矿库安全现状、企业效益、规模和投入能力,提出全州39个尾矿库整治时间进度表(见附表《大理州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度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落实监管主体责任,有尾矿库的县要立即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同时要建立相关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尾矿库。采取“分级监管,挂牌督办”方式,严把尾矿库准入关,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切实落实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尾矿库隐患治理资金投入,按规定的时限和整改内容完成整治工作;把尾矿排放计划制定、尾矿库管理规章制度和监测监控体系的建立摆在整改工作的重点,加快评价和取证进度,实现合法生产。 (二)彻底整治,不留后患。为达整治目标,各县人民政府签订尾矿库专项整治承诺书,各尾矿库企业法人代表签订承诺书,各个尾矿库整治内容、时间进度、包括验收、取证时间都已在承诺书中明确。有什么问题就整治什么问题,缺什么就补什么。要完善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整治方案必须由有尾矿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建设过程中还要严把施工、监理资质审查关(尾矿库施工资质)。新建尾矿库必须严格按照“三同时”规定开展相关工作,11户与矿山同时取证的尾矿库要同时开展整治和办理单独取证手续。届时不能完成整治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三)严格评价、严格验收,把好行政许可关。尾矿库企业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充分利用好当前这一段及其宝贵而又短暂的市场调整时间进行有效整治。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即便是尾矿库闭库也必须进行闭库整治和评价。尾矿库企业整治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开展安全评价和验收工作,同时向当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验收和取证申请。根据尾矿库立项、审批、备案权限,由省或州安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向相关尾矿库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尾矿库进入闭库程序予以关闭。 (四)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强化尾矿库整治监管。有尾矿库的县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和联合执法,采取“四个一律”的强硬措施,对已投入运行但在2009年6月30日前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建尾矿库投入使用6个月后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实行停产整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才能运行;没有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全或资料不齐的尾矿库,一律下达限期补办指令;设施不配套、管理运行不规范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一律实行挂牌督办,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在专项整治期间,对尾矿库建设和管理运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严从重查处。 (五)区别对待,解决有关特殊问题。按照省规定,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对尾矿库的有关问题可作特殊处理。库容量在1万m3以下的小尾矿池,暂不列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的范围,但要纳入当地安监部门监管范围,并且要逐步取缔关闭;库容量在10万m3以下、没有人工坝或总坝高不超过8米,下游一公里范围内无村庄或重要设施,且经过专家或中介机构确认没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可以不补做地质勘测和设计工作;库容量在50万m3以下的尾矿库,工程建设可由具有矿山总承包资质或大中型水库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建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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