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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川县东河口地震遗址、枣树村抗震救灾标语为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元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广府函[2008]2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5.12”汶川特大地震带来了众多的地震遗址遗迹,留下了许多抗震救灾的精神财富,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汶川大地震典型遗址遗迹的认定参考条件》的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青川县东河口地震遗址、青川县黄坪乡枣树村抗震救灾标语列为我市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四有”档案工作要求,加强宣传,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两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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