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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和大韩民国山林厅关于东北虎繁殖合作的协议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和大韩民国山林厅(以下简称“双方”)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前主席江泽民赠送给大韩民国的两只东北虎已成为两国友谊的象征; 希望通过共同努力,支持象征两国友谊的东北虎在韩国繁衍生息,并推动中韩两国的密切关系; 考虑到中国已同意再向韩国赠送两只东北虎; 希望在东北虎合作方面开展合作; 为此,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方向韩方赠送一对具有繁殖能力的东北虎,以扩大韩方的东北虎种群。 二、韩方将支付东北虎运输和邀请中方专家赴韩方的相关费用,中方将相应支付韩方专家访问中国的费用。 三、中方将应韩方专家要求提供东北虎选择和繁殖方面的信息。有关东北虎繁殖和管理技术交流等方面的具体事宜将由韩国国立树木园和中国东北虎林园进一步 商定。 四、双方将致力于促成一东北虎繁殖研究项目的实施,并更新黑龙江东北虎林园的设备。研究项目的具体事宜将进一步讨论并根据双方另行签署的协议实施。 五、其他有关事宜按照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签署的“中国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野生动植物管理处与韩国山林厅国际合作处关于东北虎繁殖合作的会谈纪要”执行。 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一方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可以终止。 本协议于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在首尔签署,一式两份,用韩文、中文和英文书就,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因翻译产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韩民国 国家林业局局长         山林厅厅长 周生贤             曹连焕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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