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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长卫法监发[2008]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食品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市卫生局决定对全市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与方法 检查采取自检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要求于11月21日?12月5日,对所辖区域内的监管单位进行自查,排查食品卫生安全隐患。市卫生局将于11月24日开始对各地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在此期间,省卫生厅将组织人员对食品安全自检情况进行暗访。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餐饮单位、学校(职工)食堂。落实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餐具消毒、保洁情况,特别加强对原料采购、索证、留样、剩饭菜处理等关键环节的重点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和可溯源,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及索证情况,重点是亚硝酸盐的使用情况,严厉查处违规使用亚硝酸盐的餐饮单位,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食品餐饮消费安全。加大对“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假冒食品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 (四)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的监管。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指导企业进行规范化生产和管理,凡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止生产配送。 三、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全面部署。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自检自查工作,制定自检自查方案,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指导,建立长效机制。要继续推进可视化卫生管理模式,不断完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及信息公示制度,巩固完善卫生管理档案“五统一”及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台账制度。 (三)大力宣传,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形成强大的宣传舆论声势,起到引导消费的作用,使广大市民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抵制危害健康安全的行为。 (四)畅通投诉举报通道。要公布监督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举报电话,重视举报投诉信息,依法及时处理。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检查的总结上报工作,于2008年12月4日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卫生局法监处。 联系人:侯雷 联系电话:84692038 邮箱地址:wsjfajianchu@126.com。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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