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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和比利时政府关于比利时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比利时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比利时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第1328号照会,内容如下: “比利时王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比利时王国政府确认,比利时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比利时王国政府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比利时王国政府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广东省。 二、比利时王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比利时王国设立总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双方将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两国各自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在本国设立总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及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比利时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二○○五年十月十日于北京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比利时王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比利时王国政府确认,比利时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比利时王国政府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比利时王国政府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广东省。 二、比利时王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比利时王国设立总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双方将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两国各自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在本国设立总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及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比利时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比利时王国驻华大使馆 2005年9月23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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