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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中国和泰国进出口熟制禽肉的检疫卫生要求议定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中方”)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以下简称“泰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国和泰国进出口熟制禽肉的检疫卫生要求达成议定书如下: 第一条双方负责向对方出口熟制禽肉的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卫生证书。 第二条双方负责向对方提供禽肉屠宰和加工企业管理的法规,出口熟制禽肉的检验检疫项目、方法、程序和标准;卫生证书样本、官方兽医签字手书等资料给对方备案,如有更改、变换,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通报。 第三条双方负责向对方提供符合中泰两国出口熟制禽肉要求的屠宰和熟制加工厂名单。 第四条用于出口的熟制禽肉须符合以下要求: 1.来自在出口国境内出生和饲养的家禽。 2.来自未受限制农场和(或)地区或未因发生禽病而限制移动的地区的家禽。 3.产自非感染地区或未因发生禽病而限制移动的屠宰场和熟制禽肉加工厂。 4.来自经宰前宰后检验,未发现寄生虫病、传染病的症状的家禽。 5.经实验室检测重要禽病特别是新城疫和禽流感,结果阴性。 6.经加热处理,其中心温度保持70℃至少1分钟,或其他经双方同意的具有同等效果的热处理方式。 7.禽肉的兽药、化学物质、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超过中国和泰国的限量标准及 CODEX标准。 8.来自已经建立产品追溯系统的养禽场、屠宰场和熟制禽肉加工厂。 第五条养禽场、屠宰场和熟制禽肉加工厂须符合中泰两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标准和要求,并实施卫生注册。 第六条中方负责出口熟制禽肉企业卫生注册的主管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 (CNCA),泰方负责卫生注册的机构是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MOAC)。 第七条出口熟制禽肉内外包装须注明:产品名称、重量、生产商名称和地址、产地国、注册编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对于非直接食用的只有一个大的内包装产品的内包装不需作任何标注。 第八条出口的熟制禽肉,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第九条出口的每一批熟制禽肉应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泰国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本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兽医卫生证书用英文写成,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第十条当熟制禽肉到达进口国口岸,AQSIQ或MOAC应按照中泰两国法律法规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如果熟制禽肉在进口口岸被检出本议定书第四条规定的病原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或没有附具第九条规定的有效兽医卫生证书,则应被退回或销毁。AQSIQ或MOAC应在72小时内向对方通报,并采取适当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本议定书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修改。 第十二条本议定书用中文、泰文和英文三种语言写成,于2005年9月22日在泰国清迈签订。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双方应就议定书的实施进行协商。三种文本同等有效,如有异议,以英文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泰王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农业与合作部部长 李长江                素达拉·盖育拉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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