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西双版纳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与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西双版纳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与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整合现有回收网络,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保护环境,推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依法治理、方便群众、培育市场、规范经营、先城镇后农村的原则,统筹规划,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立以社区回收点为基础、以集散交易中心为载体、以综合利用处理为目标的回收利用网络体系,促进我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二、建设目标
通过构建由社区回收、市场集散交易中心和综合利用处理三个层次组成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使我州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点,90%以上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进行规范化交易和集中处理,90%以上可用废弃物得到回收利用,基本消灭二次污染。
(一)社区回收网络。由社区回收点和街道回收站组成。
1.社区回收点负责收集居民交售和生活垃圾中的可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回收点设置,根据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实际情况,结合物业管理、小区管理、社区管理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等形式统筹安排,并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相衔接。回收价格根据市场确定,采取定时上门与定点交售,固定设点与流动设点相结合的办法开展回收,回收的再生资源日收日清,原则上不作储存,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环境的污染。
2.街道回收站是收运、整理、暂存、中转的固定场所,即相对集中每天在社区回收点分散回收的再生资源,将再生资源简单地分类、整理,以便企业利用或进入集散交易中心。回收站按照总量调控、合理布局和方便回收的原则统筹设置,要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要求,并按有关标准落实必备设施。
3.回收从业人员以目前街道环卫站和废品收购站人员为基础,优先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4050”(即女40岁,男50岁)就业困难人员。回收人员实行“六统一”和“四规范”(即统一培训、统一标识、统一服装、统一计量器具、统一收购车辆、统一收购范围和规范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用语、规范服务地点)的行业管理,坚决杜绝无证经营,切断不法分子的销赃渠道,彻底改变卫生面貌。
4.社区回收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1)由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负责社区回收网络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各级供销部门、建设规划部门、环保部门积极支持。州供销社具体负责制定社区回收点、街道回收站、流动回收车的行业标准和统一标识、服务规范以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2)按照我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的规划要求,对现有证照齐全的回收站点要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利用,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条件的,合并后组成新的社区回收点或街道回收站;对无证无照的回收站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3)街道回收站的建设权和经营权可以实行公开招标、市场化运作,由企业自主合法、规范经营。社区回收点由取得街道回收站经营权的企业负责统一建设。
(二)集散交易中心网络。
集散交易中心是对除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以外的再生资源进行集中分拣、简单加工、资源分流的固定场所。其主要功能:一是接收街道回收站回收的再生资源,以及工厂、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再生资源回收。二是按照再生资源分类标准、品质状况进行分拣整理和简单加工。三是通过市场运作,实现再生资源合理配置,方便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场采购,促进资源有序流动。
1.集散交易中心的设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我州各县(市)和三区附近相对远离居民区的地区选点。初步拟建3-6个再生资源集散交易中心,即各县(市)和三区各建1个。集散交易中心要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要求,设有隔离围墙和绿化带,保持较好的外观环境;实行服务区、经营区分离,业户实行储存区、工作区分离;服务区、经营区、储存区和工作区配备相应的卫生、安全等作业设施。集散中心的建设用地规模按城市规划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节约和集约用地。
2.集散交易中心网络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具体由各级供销部门会同经济和商务局、发改、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共同规划。
(2)集散交易中心的建设和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招标,由州供销社制定招标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投标的主体企业必须是公司制企业。
(3)集散交易中心应具有治安、消防、外来人口管理、计划生育、卫生及各工种岗位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中心内各经营主体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并符合市场分类管理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州的有关法律、法规。由各级供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三)综合利用处理网络。
由政府统筹规划,实行“绿色政策”。具体由州发改委牵头会同州供销社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和政策,根据我州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实际情况,选定有一定规模和加工制造能力的生产企业作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加工生产的终端,吸纳技术含量高、生产规模大的资源再利用现代企业加入,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再生资源进行开发利用;选定开发利用项目,对外招商建设,逐步形成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再生资源产业群,促使再生资源行业走上产业化道路。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州长作为召集人,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各区管委会领导,州发改委、经委、公安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商务局、计生委、环保局、供销社、法制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消防支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州供销社是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我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要根据“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结合文明社区建设和再就业工程,宣传、组织、实施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二)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程,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和实施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我州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各级财政每年要在预算中安排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经费。
(三)依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地方管理办法,明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处理规范和标准,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从业标准,为我州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网络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对规划建设的回收站、集散交易中心和利用再生资源的项目,各县(市)和各区管委会要在资金、用地上给予扶持,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设立的社区回收站点,属于公房的,应适当降低租金标准。二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从业人员属于本地下岗失业人员和退伍军人的,可按规定享受下岗再就业等优惠政策。三是鼓励各类企业进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发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对长期坚持使用和添加再生物料的企业,要制定相应的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强制要求可使用再生资源的企业按一定比例应用再生物料。四是科研部门要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开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研究,对用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技术与产品开发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和经费等支持。
(五)培育骨干龙头企业。由州供销社牵头负责吸收社会力量,采取多元投资等形式组建再生资源开发网络建设的龙头企业。在推进网络建设过程中,龙头企业要以资本或生产为纽带,以整合网络资源为基础,以建设项目为核心,以标准化和规范化为手段,以资源化和无害化为目标,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六)各级供销部门要进一步发挥现有网络的作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在行业自律和价格、品种、流向,行业准入标准、统一标识、服务规范的制定,以及从业人员的培训等方面,发挥指导作用。
(七)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对资源再生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意识。要与社区建设相结合,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自觉交投再生资源和使用再生资源产品。有关单位要充分运用政府采购制度,带头使用再生资源产品,建立再生资源网站。
四、实施步骤
按照统一规划、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整个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8年为筹备阶段,召开联席会议,完成方案设计和立项报告,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和筹措建设资金。
第二阶段:2009年--2011年为实施建设阶段,在完成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项目投入试运营。
第三阶段:2012年为组织验收阶段,项目全面运转,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