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自治州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自治州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7〕1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自治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结合自治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自治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变企业经营机制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做到“四个有利于”,即:有利于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有利于企业加快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构建新的市场体系,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和信贷资金安全。
(二)保留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重组做大做强粮食购销企业。坚持因地制宜,一企一策,统筹规划,积极推进,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目标。
(三)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形成以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格局。按照有效调控市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业务覆盖全州的要求,温泉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博乐市、精河县可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对业务量小、经营艰难、长期亏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对少数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依法破产,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重新组建新的购销企业。
在企业改制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并由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同级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含温泉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分别由州、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托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委托监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履行管人、管事的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在改革中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重点是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监督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决策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据《公司法》,完善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提高效率。
(五)妥善解决粮食企业的“三老”问题,为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继续解决好粮食企业的“老账”问题。对2005年已清理审计认定的未占用农发行贷款的政策性粮食亏损,待自治区相关配套办法出台后,妥善解决。
切实管理好政策性“老粮”。对自治区已锁定的政策性“老粮”,在未销售前,超储部分按现行办法和标准将继续给予利息和费用补贴,其它给予利息补贴。
妥善解决好企业的“老人”问题。企业离退休人员交由社会统一管理。根据《批转“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收费等几个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博州党办〔1997〕70号文件)精神,对改制前企业承担的退休职工医疗费、取暖费,按人均3万元的标准,筹集资金一次性缴足后交由社保部门统一管理。退休人员的大病医疗补助个人承担部分,由所在县市社保部门负责分年度收缴,单位缴纳的部分由所在县市社保部门从企业缴纳的“两费”中代为缴纳。
(六)认真做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在企业改革中,对竞聘未能上岗的职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自愿离开企业的职工,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有条件的企业可继续执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由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在改革中,企业要缴清欠缴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医疗费等债务问题。在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政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劳动人事部门对企业在册职工进行认真审核,核对其身份、工龄、工资等有关情况,确保在册人员一个不漏。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经济补偿金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08〕289号)精神执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是2004年10月31日以后,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改制方案,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
县(市)政府要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规定的有关税收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再就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搞好职工培训,提高职工转岗转业的能力,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七)落实好各项改革配套政策措施,支持企业改革发展。改革后粮食购销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仍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的,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使用土地,并享受当地企业改制有关优惠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交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企业出售自有公房的售房资金,在留足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20%的房屋维修基金后,剩余部分全额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安置。
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免征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7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在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调整以前,继续执行现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改革和产权转让过程中需办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以及土地、房产、水电、交通工具、通信设施过户等相关手续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他行政性收费一律免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中需交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鉴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
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支出的改革成本要予以冲减国有资本。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资产不得无偿占用或拆除,确需他用或拆除的要给予足额经济补偿。涉及的不良资产核销、国有资产处置以及清产核资等事项,要报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审核,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执行,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八)做好粮食收购贷款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博州分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的粮食企业所需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抓好企业诚信建设,提高信用等级,争取并利用好政策性银行的信贷支持。
二、积极培育粮食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九)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在深化改革的同时,要以发展粮食产业化和培育粮食市场主体为抓手,做大做强粮油加工企业及以粮油为主的相关产业。加快优质粮油基地建设,大力发展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使农民在粮食产业化经营中得到实惠。把培育粮食合作组织和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完善粮食产业化的重要措施,推动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的有机结合,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提高合同履约率,增加农民收入。成立由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局、农业局、农业发展银行等单位组成的粮食产业化领导小组,加强对粮食产业化工作的领导。
(十)财政、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和相关企业要积极争取自治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粮油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涉粮类自治区级专业化龙头企业的项目贷款贴息以及现有粮食仓库的维修。各县(市)政府也要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
(十一) 结合城市规划建设,以实施退城进郊、土地置换为主要形式,盘活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城区的土地等存量资产。凡需要搬迁的城镇粮站(库),在实施搬迁的过程中,要先建后搬,且新建仓容量不少于原仓容,原仓库置换的资产要全部用于新库建设。
(十二) 大力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工程。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工程,并把它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发挥城乡结合、以城带乡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利用现有土地、房产、人才和经营等优势,以现有粮站为基础,大力发展“农村粮油服务社”、“放心粮油店”等农村经营服务组织和粮食经纪人,以为民、便民、利民为目标,以服务农民生产、生活为重点,积极拓展服务项目,不断开拓发展空间,不断扩大放心粮油产品覆盖面,确保农民食用粮油安全。继续完善和发展面向农民的粮食代购、代销、代储存、代加工和兑换业务,扩大业务范围,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活跃农村市场、促进农民增收服务。
三、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十三) 建立需求导向型的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坚持“立足州内,略有节余”的方针,实现自治州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紧平衡的宏观调控目标,积极探索保障粮食安全的长效机制,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保持粮食市场稳定。
(十四) 加强粮食预警体系建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开展好社会存粮等情况的调查,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分析和预测粮食供求形势,确保自治州粮食供应。制定并落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粮食供应应急预案》,从调销渠道、运输体系、加工能力、应急供应办法等方面制定更加可行的配套措施。健全和完善粮食应急机制,加强预警监测工作,做到组织有保障、人员有责任、物资有储备、应急能启动,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实施,增强各级政府对突发粮食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粮食供应万无一失。
(十五) 各县(市)政府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基础上,既要重视粮食收购,又要重视粮食销售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管理,逐步形成合理、客观、完善的价格机制。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鼓励具有资质的各种所有制主体从事粮食经营,促进多元化竞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研究和把握市场规律,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利润”的原则,随行就市,顺价销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法规、政策,不折不扣地把自治区粮食直补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增强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
(十六) 发挥储备粮的调节作用。认真贯彻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政府令133号),在管好自治区级粮食储备的基础上,根据粮食供求状况,建立州级粮食动态储备,提高粮食调控能力。要切实做好储备粮的入库、轮换等管理工作,逐步改善仓储条件,降低储粮费用,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关键时候调得动、用得上。
(十七) 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支持粮食行政管理和有关部门做好全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使统计数据和调查成果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十八) 加大粮食市场监管力度。要进一步贯彻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意见》(新政发〔2005〕54号), 做好粮食市场监管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和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企业的指导、服务、监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掺杂使假、哄抬物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质监、卫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粮食加工、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管、检验检疫、卫生防疫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自治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十九) 加强和完善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政府要充实加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时研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事项,协调有关部门工作,推动改革进程。
进一步完善粮食县(市)长负责制,并列入年终绩效考核范围,对成绩优异的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造成本地粮食供求关系紧张、影响正常供应的,追究领导责任。
(二十) 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到机构和人员同其履行的职能相适应,人员不足的要配齐配全,要能够担负起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管理全社会粮食的职责。
(二十一) 加强和落实各部门分工负责制。州、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切实履行管理全社会粮食的职责。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编办、工商、质监、审计、国资、国税、地税、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农业、卫生、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的工作,积极落实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关系到广大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把自治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