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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办法》的决定


【颁发部门】 乌鲁木齐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1989年10月21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并经1989年12月28日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批准制定的《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办法》,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人民政府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颁布实施,决定废止《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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