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律师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是否适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请示》(浙司[2007]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此复。
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律师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是否适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请示》(浙司[2007]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