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公安部关于取消使用计算机打印的刑事法律文书骑缝章和骑缝字号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复字[2007]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取消刑事法律文书骑缝章和骑缝字的请示》(粤公请字〔2007〕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于使用计算机打印的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可以不打印、填写骑缝章和骑缝字号,但是应当打印法律文书的所有联(包括存根联),并将各联错开骑缝加盖一完整印章,以保证各联内容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