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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转发《浙江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和《福建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中央政法委

【发文字号】 政法[2007]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局)、国土资源厅(局),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陆空办公室(民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现将浙江和福建省委政法委等部门颁发的《浙江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和《福建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制若干规定 (试行)》转发你们。 近年来,浙江省和福建省把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平安建设的整体布局,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统一协调组织实施,形成了组织严密、职责明确、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保障有力的良好局面,为维护社会和部队稳定、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发挥了积极作用。他们的做法值得肯定,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借鉴。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双拥工作和政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事关维护社会和部队稳定、保障军事斗争准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及时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力求取得最佳执法效果。各部队要教育军人军属带头守法,支持地方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单位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逐步健全完善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的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在涉军案件审判中,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促进维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二00七年六月四日
浙江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解决涉国防利益纠纷和案件,促进社会稳定,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工作是“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军地应密切协作,齐抓共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省维护国防利益法律保障工作指导小组是维权工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省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军区副政治委员和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和省军区政治部各一名副职领导担任。 省维护国防利益法律保障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是指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军区政治部。主任由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省委政法委和浙江军事法院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各市、县(市、区),维护国防利益领导小组是辖区维权工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同级党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军事机关及市、县(市、区)政法委各一名领导担任,成员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局及军事机关等部门领导担任。 各市、县(市、区)维护国防利益工作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主任一般由军事机关领导担任,副主任及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担任。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维护国防利益巡回法庭是涉军纠纷案件的审判机构。巡回法庭庭长一般由民一庭庭长担任,副庭长及审判员由各业务庭审判人员担任。根据需要,可邀请经人大任命的驻地现役军人为巡回法庭的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维护国防利益法律援助站是涉军法律援助的服务机构。站长一般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担任,副站长及成员由法律援助中心专职人员、执业律师和驻军法律服务人员担任。 第三章工作原则 第七条维护国防利益法律保障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公正。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必须依法公正,切实保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2.及时高效。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应快受理、快移送、快解决、快反馈。 3.密切协作。各部门保持经常联系,确保网络畅通。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维护国防利益指导(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维权工作,对涉国防和军人军属利益的重、难点问题提出对策。 2.依法调处影响重大的涉军纠纷和案件。 3.将涉军纠纷调处纳入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4.检查、表彰维权工作,总结、推广先进典型。 第九条维护国防利益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协调辖区的维权工作。 2.承办维权日常工作,处理来信来访,认真受理维权“148”法律服务热线的咨询,依法调处影响重大的涉军纠纷和案件。 3.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法律意识。 第十条维护国防利益巡回法庭职责: 1.依法审理涉军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 2.加强与部队、军人军属联系,听取意见、建议。 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维护国防利益法律援助站职责: 1.按规定为部队和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 2.为部队和军人军属解答法律咨询。 3.在驻军较多的单位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组织“法律援助军营行”活动。 第十二条维护国防利益其它各部门职责: 1.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协调,统一执法思想,对严重危害国防利益、严重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涉军纠纷和案件,进行协调和督办。 2.各级人民检察院主要是对危害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监督有关部门立案查处、提起公诉;依法受理部队和军人军属提出的申诉和控告。 3.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查处侵犯涉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做到及时立案、尽快侦破和处罚。 4.各级民政部门要落实服役士兵的优抚、抚恤政策,抓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 5.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及时查处侵犯军人军属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6.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侵犯,军队和军人军属有关土地合法权益方面的案件、纠纷进行执法监督和查处,保护军队房地产合法权益和军人军属的宅基地、土地征收征用中的补偿、征地拆迁中的合法权益。 7.各级军队政治机关要做好涉案部队和军人军属的法制教育和稳定工作,如实反映案情,加强协调沟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涉军纠纷。认真受理军营“148”法律服务热线的咨询。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维护国防利益工作应、坚持以下制度: 1.会议制度。维护国防利益领导(指导)小组每年应举行1-2次例会,通报情况、研究问题、部署工作。 2.调研制度。对涉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项调研,提出解决办法。 3.督查制度。省维权工作指导小组每年,市、县(市、区)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维权检查。 4.报告制度。各级维权办公室每年要将各部门工作情况综合,专题报告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处理重大涉军案件纠纷,应随时报告,主动听取领导小组和军事机关意见。 5.奖惩制度。对维护国防利益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凡涉军纠纷解决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维护国防利益工作办公室工作程序: 1.受理登记。对当事人情况、反映的事实、维权要求进行登记。 2.核查调解。对涉军纠纷和案件进行核查,根据当事人意愿,调解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协调督办。移送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应出具介绍信,并附情况说明或处理建议。对辖区外涉军纠纷,通过友邻单位或上级协调处理。 4.情况反馈。向当事人反馈纠纷和案件的处理情况。 5.资料建档。将纠纷案件的处理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维护国防利益巡回法庭工作程序: 1.立案。涉军纠纷和案件的受理范围和程序、诉讼费用减免缓等规定应在立案庭告知栏或《诉讼指南》中告知。案卷应标注“涉军”字样。 2.审理。认真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高效办理涉军纠纷和案件。 3.结案。涉军民事纠纷裁判文书由巡回法庭庭长或分管院领导签发。对涉军刑事、行政、执行案件裁判文书由巡回法庭庭长审核,分管院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维护国防利益法律援助站工作程序: 1.申请。军人军属凭维权办的证明函件向案件纠纷发生地或户籍所在地维护国防利益法律援助站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2.审批。对申请人资格、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法律援助后登记立案。 3.承办。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法律工作者依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其它部门工作程序: 检察、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和军队政治机关对涉军纠纷和案件,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相关工作程序及时处理并反馈。 第七章人员培训 第十八条省、市两级每年应采取在职与离岗、专业与综合相结合,组织维权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内容包括维权政策、国防法律法规、涉军案件办案程序等。 第八章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省、市、县(市、区)维护国防利益法律保障工作所需经费,每年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对涉讼的部队和军人军属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对涉讼的义务兵和其他军人军属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社会保险费、抚恤金、优待金、工伤损害赔偿的案件免收诉讼费。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1.军人是指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现役士兵、具有军籍的学员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以及战时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2.军属是指与军人有直系血亲或姻亲关系近亲属,由军人赡养的其他亲属视为军属。 3.移交地方安置的残疾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视为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视为军属。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浙江省维护国防利益法律保障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制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权益的纠纷和案件,巩固国防,促进部队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全省维权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制是新形势下解决涉军纠纷和案件的有效途径,是“平安福建”、海峡西岸经济区和部队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依法治军、依法治省的轨道。 第三条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坚持军地协作、依法维权、及时高效、维护稳定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是维权工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省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军区副政治委员和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军区政治部各一名副职领导担任。 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军区政治部。办公室主任由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省委政法委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和福建军事法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人员担任。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是本辖区维权工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同级党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县(市、区)政法委、人民法院及军事机关各一名领导担任,成员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人防、双拥及军事机关等部门领导担任。 各市、县(市、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办公室主任由军事机关主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及成员由军地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担任。 第六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法院设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合议庭,由本级法院一名业务庭庭长和相关审判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驻地现役军人为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设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担任;副站长及成员由法律援助中心专职人员、执业律师和驻军法律服务人员担任。 第八条省军区政治部设立法律顾问处。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设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咨询站。站长由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一名政工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政治工作干事担任。 省、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厅 (局)、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设立维权工作组织或指定专人负责维权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维权工作,研究重大问题,组织大项活动,作出重大决策。 2.组织协调处理重大涉军纠纷和案件。 3.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检查督促工作落实。 第十条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落实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决定,研究提出维权工作的意见建议,承办日常事务。 2.组织协调各维权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维权活动,跟踪反馈工作情况。 3.处理来信来电采访,受理涉军纠纷案件的咨询投诉。 4.组织学习交流和人员培训,搞好宣传。 5.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和战时维权课题的研究探索,提出可行性对策。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的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合议庭职责: 1.负责审理涉及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权益的纠纷案件,做到依法、公正、及时、高效。 2.强化调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3.开展送法进军营活动,协助部队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 4.依法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军人军属实行减、缓、免交诉讼费。 5.加强与部队、军人军属联系,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中心的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1.按规定为部队和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对涉讼的部队和军人军属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2.为部队和军人军属解答法律咨询。 3.开展“148”法律服务和送法进军营活动,协助部队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 第十三条省军区法律顾问处和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的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咨询站职责: 1.认真落实军队法律服务协作机制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 2.调查掌握实际情况,做好与涉法部队和军人军属的沟通协调、教育稳定工作。 3、开展军营“148”法律咨询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其它部门职责: 1.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协调,统一执法思想,对严重危害国防利益、严重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涉军纠纷和案件,进行协调和督办。 2.各级人民检察院主要是对危害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监督有关部门立案查处、提起公诉;依法受理部队和军人军属提出的申诉控告。 3.各级公安部门要认真查处侵犯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做到及时立案、尽快侦破和依法处罚。 4.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落实现役士兵的抚恤优待政策,按规定接收并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5.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及时查处侵犯军属合法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 6.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侵犯军队和军人军属有关土地权益方面的纠纷、案件进行执法监督和查处,保护军队房地产以及军人军属的宅基地、土地征收征用、拆迁中的合法权益。 7.各级人防部门负责对侵犯人防设施或危害战时人防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8.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要发挥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协调职能,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坚持以下制度: 1.例会。各级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1次例会,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召开2-3次例会,座谈交流、通报情况、研究问题、部署工作。 2.督查检查。省级维权职能部门每3年联合对全省维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级各类维权职能部门原则上每年都应对本系统的维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掌握情况、发现问题、推动发展。对重大复杂或久拖不决的涉军纠纷和案件进行督查,跟踪抓落实。 3.交流培训。可以采取联合的方式,通过在职与离岗、专业与综合相结合,不定期组织维权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4.沟通协调。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时,应加强与涉法部队和军人军属所在单位的沟通协调,听取本地军事机关的意见,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5.奖惩激励。省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 5年对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凡涉军纠纷案件解决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6.资料建档。及时将受理、处理涉军纠纷案件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以备查验。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维权经费,帮助解决本级维权机构开展工作过程中的大项经费支出。日常性的维权工作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给相关职能部门的专项经费中统筹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1.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具有军籍的学员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在编职工以及战时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2.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未成年弟妹,由军人赡养的其他亲属视为军属。 3.维权是指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4.移交地方安置的残疾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视为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视为军属。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布的文件、通知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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