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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食盐分配调拨计划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冀发改经贸[2008]14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盐务局、省供销社: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省市食盐分配调拨计划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8]2260号)精神,国家对我省2008年食盐分配调拨计划进行了调整,原由省盐务局调拨的4.5万吨食盐计划调整为从其他省市调入,其中:天津0.5万吨、江苏0.2万吨、安徽1.1万吨、河南0.2万吨、湖北1.2万吨、四川1.3万吨。请省盐业专营总公司抓紧与上述省市搞好计划衔接,组织均衡调入,保证食盐市场供应。请省盐务局按调整后计划,组织食盐生产。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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