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3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4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批准制定的《乌鲁木齐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实施十多年来,为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首府社会秩序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鉴于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颁布实施,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作出了全面具体明确的规定,决定废止《乌鲁木齐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关于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和禁止燃放的地点,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