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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永运所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过去五年的工作,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加强队伍建设,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为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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