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因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民间纠纷投诉受理分工已作出明确规定,《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在实践中已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