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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


【颁发部门】 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因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民间纠纷投诉受理分工已作出明确规定,《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在实践中已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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