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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对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运输收入互免税收的换函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中方函
阁下:
 我荣幸地提及两国航空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收入互免税收问题,并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议以下安排: 两国政府指定的航空运输企业在对方国家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利润和收益,在对方国家免征一切税收。 如果阁下接受上述安排,我荣幸地建议,本信函及阁下确认卢森堡大公国政府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提上述建议的复函将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该协议将自阁下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谢旭人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卢方函
阁下:
我荣幸地确认收到您2005年7月22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提及两国航空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收入互免税收问题,并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议以下安排: 两国政府指定的航空运输企业在对方国家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利润和收益,在对方国家免征一切税收。 如果阁下接受上述安排,我荣幸地建议,本信函及阁下确认卢森堡大公国政府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提上述建议的复函将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该协议将自阁下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谢旭人” 我谨确认,卢森堡同意来函内容,并请阁下接受崇高的敬意。
卢森堡大公国政府代表 财政部长 让·克劳德·荣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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