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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北京牡丹四星音像有限公司从事全国音像制品连锁经营业务的批复


【颁发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文市函[2007]8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市〔2007〕261号请示收悉。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北京牡丹四星音像有限公司在全国从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业务(包括直营连锁和特许连锁)。 此复。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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