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中方”)和意大利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意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意大利共和国输入冷冻牛精液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意方根据本议定书的要求,负责供精公牛、试情动物、精液的检疫检验工作,并出具检疫证书。 一、意方收到中方签发的进境检疫许可证后开始实施检疫。 (一)每份进境检疫许可证只允许从意大利输入一批冷冻牛精液; (二)输出的冷冻牛精液须符合中方签发的进境检疫许可证的要求。 二、意方须事先向中方提交检疫证书样本,经中方确认备案后生效。 (一)检疫证书为一正本两副本; (二)检疫证书必须用英文打印,手写或涂改无效; (三)检疫证书须有意方控制下的地方卫生部门的印章和官方兽医签字; (四)检疫证书随冷冻牛精液一起运输; (五)货物运抵中国入境口岸时,中方保留对无有效检疫证书或无检疫证书的冷冻牛精液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的权利。 第二条 中方将派出官方兽医到每批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和有关实验室,配合意方进行检疫检验工作。或者意方向中方提供符合本议定书的人工授精中心名单,中方将派出官方兽医进行注册考核,只有被注册的人工授精中心方可向中国输出冷冻牛精液。 第三条 意方正式确认意大利没有口蹄疫、牛瘟、水疱性口炎、牛肺疫、小反刍兽疫、鹿流行性出血病、牛结节性疹、裂谷热。 所有的人工授精中心必须位于经双方确认的蓝舌病非疫区(见附件)。一旦发现蓝舌病疫区扩大,意方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中方。 意方确保疫区供体牛不得进入非疫区,且所有的人工授精中心都按照意大利的监测计划进行蓝舌病监测。 第四条 当意大利发生第三条所列疾病时,意方应当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一、在24小时内通知中方发生疾病的详细情况,内容包括:疾病名称、发生疾病农场的名称和地址、受感染的动物种类和数量,以及意方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二、立即停止向中国出口冷冻牛精液。 第五条 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经意方注册,符合欧盟的标准,并由意方授权的官方兽医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供精牛在该人工授精中心至少饲养12个月,并在进入人工授精中心以后未用于自然交配。在采精时没有任何传染病的迹象。 第六条 在首次采集向中国输出的精液前5年至末次采精后45天的时间内,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内的所有动物无水疱性口炎、狂犬病、蓝舌病。 第七条 人工授精中心内的供体动物: 一、出生于意大利反刍动物饲料禁令实施之后(1994年7月之后),且从未饲喂过饲料禁令禁止的反刍动物源性饲料; 二、如果是从其他国家进口的牛,原产国的BSE风险与意大利相同或更低:原产国颁布了等效的反刍动物饲料禁令,且供体动物出生于实施饲料禁令之后,进口牛所在牛群在过去6年内无牛海绵状脑病; 三、有唯一的永久性标记,具有可追溯性。 第八条 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地有国家监测程序,该程序依照OIE规定用于预防、控制和根除BSE; 二、精液生产和加工符合OIE的标准。 第九条 在首次采集向中国输出的精液前至少三年至末次采精后28天的时间内,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内的所有动物无结核病的临床症状,并且: 一、在进入人工授精中心前,所有动物经结核病检查应为阴性。 二、首次采集向中国输出的精液前三个月内,对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内的所有动物(包括试情动物)进行结核病检验结果为阴性:用牛型和禽型结核菌素(PPD)进行颈部皮内试验,注射后72小时判定结果,注射部位肿胀差不超过2mm为阴性。 第十条 在首次采集向中国输出的精液前至少三年至末次采精后28天的时间内,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内的所有动物无副结核病的临床症状,并且: 一、在进入人工授精中心前,所有动物经副结核病检查应为阴性。 二、首次采集向中国输出的精液前三个月内,对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内的所有动物(包括试情动物)进行副结核病检验结果为阴性: (一)用副结核菌素(PPD)进行颈部皮内试验,注射后72小时判定结果,注射部位肿胀差不超过2mm为阴性; (二)琼脂扩散试验,结果为阴性。 第十一条 在首次采集向中国输出的精液前至少三年至末次采精后28天的时间内,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内的所有动物无布氏杆菌病的临床症状,并且: 一、在进入人工授精中心前,所有动物经布氏杆菌病检查为阴性。 二、首次采集向中国输出的精液前28天内,对供精公牛和试情动物进行布氏杆菌病检验结果为阴性:补体结合试验,每毫升小于20国际单位(IU)为阴性。 第十二条 在首次采集向中国输出的精液前至少三年至末次采精后28天的时间内,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内的所有动物无地方性牛白血病的临床症状,并且: 一、在进入人工授精中心前,所有动物经地方性牛白血病检查应为阴性。 二、首次采集向中国输出的精液前28天内,对供精公牛和试情动物进行地方性牛白血病的琼脂扩散试验(p24和p51抗原),结果为阴性。 第十三条 在首次采集向中国输出的精液前至少12个月至末次采精后28天的时间内,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内的所有动物无牛病毒性腹黏膜病(BVD/MD)的临床症状,并且: 一、在进入人工授精中心前,所有动物用全血、血清或精液做病毒分离,以检查BVD/MD持续带毒感染,结果为阴性。 二、首次采集向中国输出的精液前28天内和采精后28天内,供精公牛和试情动物用全血、血清或精液做病毒分离,用犊牛肾细胞培养两代,每代至少培养6天,培养物用免疫荧光试验检查病毒,结果为阴性。 三、每次采精(指采精期间每周第一次采集的精液)时取0.1毫升新鲜精液或至少三支细管进行病毒分离为阴性,病毒分离方法同上。 第十四条 在首次采集向中国输出的精液前至少12个月至末次采精后28天的时间内,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内的所有动物无传染性牛鼻气管炎/传染性脓疱阴道炎(IBR/IPV)的临床症状,并且: 一、在进入人工授精中心前,所有动物经牛鼻气管炎的血清中和试验,结果为阴性。 二、首次采集向中国输出的精液前28天内和采精后28天内,供精公牛和试情动物进行牛鼻气管炎的血清中和试验(P24(37上标)),原血清为阴性。 三、每次采精(采样方法同第十三条第三款)时取0.1毫升新鲜精液或至少三支细管进行病毒分离,组织培养至少两代检查IBR/IPV病毒,结果为阴性。 第十五条 首次采集向中国输出的精液前28天内和采精后28天内,供精公牛和试情动物进行口蹄疫酶联免疫吸附试验(VIA抗原),结果为阴性。 第十六条 在首次采集向中国输出的精液前至少12个月至末次采精后28天的时间内,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内的所有动物无滴虫病的临床症状,并且: 一、在进入人工授精中心前,所有动物经滴虫病检验,结果为阴性。 二、首次采集向中国输出的精液前28天内和采精后28天内,供精公牛和试情动物进行滴虫病检验:取包皮/阴道冲洗物培养检查病原,结果为阴性。 第十七条 在首次采集向中国输出的精液前至少12个月至末次采精后28天的时间内,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内的所有动物无生殖道弯曲杆菌病的临床症状,并且: 一、在进入人工授精中心前,所有动物经生殖道弯曲杆菌病检验,结果为阴性。 二、首次采集向中国输出的精液前28天内和采精后28天内,供精公牛和试情动物进行生殖道弯曲杆菌病检验:取包皮/阴道冲洗物培养检查病原,结果为阴性。 第十八条 在首次采集向中国出口的精液前12个月至末次采精后28天期间,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内的所有动物无钩端螺旋体的临床症状; 在首次采精向中国出口精液前30天内,对供精公牛进行两次双氢链霉素的预防性治疗两次,间隔14天,第二次注射在首次采精前24小时进行,每次剂量为每公斤体重25毫克。或 首次采集向中国输出的精液前28天内和采精后21天内,所有供精公牛用微量凝集试验两次检测hardjo, Pomona, canicola,grippotyphosa, icterohaemorragiae, Bratislava and Tarassovi 7个血清型,1∶100血清稀释度,结果为阴性。 第十九条 在开始采精前28天至精液启运(启运不得早于本议定书第9至18条检验结果得出之前)时,意大利没有发生本议定书第三条所列疫病,人工授精中心内的动物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已经死亡或牛海绵状脑病阳性动物的精液不得向中国出口。 如果这一阶段发生传染病或供精牛没有通过第九至十八条的检验,应及时通知中方。 第二十条 采精后至运往中国之前,精液应单独存放。储存精液只能用未经使用过的消毒液氮罐和新鲜液氮。 第二十一条 输出精液的检疫证书中应包括如下信息: 一、人工授精中心的名称、地址、注册号、注册日期。 二、本批精液为自第一次采精之日起90天内所采集。 三、每头供精牛及试情动物的检验检疫结果。 四、供精牛生产性能测定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五、供精牛: (一)没有表现出遗传缺陷,其祖先和后代没有遗传畸形的记录; (二)没有产生表现致死基因的后代,也没有携带这类基因的可疑迹象。 六、精液的数量和质量。 七、精液稀释液中的蛋产品须来自无新城疫、禽流感和其他申报疾病的鸡群。或精液稀释液不含动物源性产品。 八、在精液稀释液中须加入以下剂量的抗菌素: 链霉素:每毫升稀释精液500μg/ml。 青霉素:每毫升稀释精液1000IU/ml。 林可霉素:每毫升稀释精液300μg/ml。 壮观霉素:每毫升稀释精液600μg/ml。 九、输出精液的采精日期、包装规格及每管精液的永久性标记说明。 十、输出的每批牛冷冻精液的采集、加工、保存、包装、标记、密封、运输过程均须在意方地方卫生部门的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定书也适用于水牛精液。 第二十三条 本议定书经双方同意,可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签约双方,如有一方提出终止本议定书,则自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原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意大利共和国卫生部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在罗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意大利共和国卫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意大利共和国输入牛冷冻精液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同时废止。 本议定书于二○○五年六月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意大利文和英文书就,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发生歧义时,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意大利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卫生部 代表 代表 葛志荣 乌尔索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