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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1991]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关于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范围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搞好我市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和《关于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物价检查所监督检查管辖范围: (一)市各委、办、局所属的生产企业、物资供销企业、事业单位,市级公司以上的批发单位; (二)市各委、办、局直属的零售企业; (三)市各委、办、局所属有进出口权的企业; (四)中央、驻津部队和外省市驻津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区、县物价检查所监督检查管辖范围: (一)区、县属企、事业单位; (二)市物价检查所管辖范围以外的市属零售企业; (三)农贸和摊群市场、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按照分工管辖范围,市物价检查所查处的罚没款上缴市财政,区、县物价检查所查处的罚没款上缴区、县财政。 第五条市物价检查所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其分工检查范围的企事业单位书面委托区、县物价检查所进行检查,或统一组织区、县物价检查所联合检查。查出的价格违法问题,由市物价检查所统一处理,罚没款上缴市财政。 第六条对区、县物价检查所查处有困难的案件,市物价检查所可帮助查处。必要时,市物价检查所可对区、县物价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 第七条如出现对同一企业多头检查的情况时,区、县物价检查所应服从市物价检查所的协调安排。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市物价检查所有权纠正。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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