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鲜食柑橘安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中方”)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食品 农牧部(以下简称“巴方”)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 巴基斯坦向中国出口的柑橘种类为橘子(Citrus reticulata)和橙子(Citrus sinensis)。以下简称“水果”。 第二条 输华柑橘包装厂、储藏和冷处理设施须在巴方注册,并由中方和巴方共同指定,出口商应在巴基斯坦商务部注册。 第三条 输华柑橘须来自桃实蝇(Bactrocera zonata)的非疫区。非疫区的建立与认可要求和程序需经中方评估和批准。 在巴方的指导下,输华柑橘的果园应采取有效的监测、预防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以避免和控制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件1)及其传播介体的发生。 应中方要求,巴方将向中方提供上述病虫害监测和综合管理措施的有关程序和结果。 第四条 输华柑橘的包装、储藏、冷处理和装运过程,须在巴方严格的检疫监管下进行,保证输华的柑橘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枝、叶和土壤。 柑橘包装前要经过人工选果、剔除有缺陷的果实、杀菌、水洗、烘干、打蜡等工序。 输往中国的柑橘须与不向中国出口的柑橘分开单独包装和储藏。 第五条 输华柑橘的每一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清楚标明“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用英文标出包装厂的名称、地址和注册号以及出口商的名称。 输华柑橘的包装应采用符合中国植物卫生要求的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的包装材料。 第六条 在运输途中,输华柑橘须在集装箱内针对桃实蝇和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进行冷处理。冷处理指标为果肉温度1.67℃或以下不少于连续17天,或 2.2℃或以下不少于连续21天。 冷处理设施须经中方考核认可,冷处理操作规范见附件2。 第七条 输华柑橘出口前,巴方应按2%比例实施检疫。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柑橘不得向中国出口。 对每批经检疫合格的柑橘,巴方将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柑橘符合2005年4月5日在伊斯兰堡签署的《巴基斯坦输华柑橘植物卫生要求议 定书》的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巴方应提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备案。 第八条 巴基斯坦柑橘输华海运入境口岸为大连、天津、北京、上海、青岛、南京,陆运入境口岸为红其拉甫。 第九条 输华柑橘到达指定入境口岸时,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将查验有关单证、标识和冷处理记录,并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 如发现来自未经指定的包装厂、出口商、储藏或冷处理设施,则该批柑橘不准进境。 如发现桃实蝇或桔小实蝇活虫,则该批柑橘作退货或销毁处理。中方将及时通知巴方暂停巴基斯坦柑橘输华,并要求巴方采取整改措施。 如发现本议定书附件1中方关注的其它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柑橘将作退货、销毁或检疫处理(仅限有有效除害处理措施的情况),中方将向巴方通报原因,并 视情况决定暂停相关包装厂和出口商对华出口柑橘的资格。双方将开展调查,以便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 如发现本议定书附件1以外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检疫处理,中方将视情况采 取进一步的措施并向巴方通报。 第十条 输华柑橘开始贸易之前,在巴方协助下,中方将派检疫官员赴巴基斯坦柑橘产区对有害生物的监测计划、防治措施和输华果园、包装厂、储藏和冷处理设施植物 卫生条件及管理措施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包装厂、储藏和冷处理设施予以批准。 中方官员赴巴考察的费用将由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食品农牧部或商务部出口促进局承担。 第十一条 在贸易过程中,双方将根据巴基斯坦柑橘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协商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的检疫措施。 第十二条 为确保本议定书的有效执行,中方和巴方可对本议定书进行全面审核和评估,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对本议定书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双方因歧义或执行议定书产生的任何争议,中方和巴方将通过友好协商或谈判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未终止则自动延长两年。任何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另一方后可终止本议定书。在有效期内所采取的措施应按本议定书执行完为止。 本议定书于二○○五年四月五日在伊斯兰堡签署,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 农牧业部 代表 代表 李长江 博桑 (签字) (签字) 附件1: 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 2.桃实蝇Bactrocera zonata 3.柑橘溃疡病菌Xanthomonas axonopodis pv. citri 4.柑橘黄龙病Citrus greening disease 5.假阿拉伯胶树粉虱Acaudaleyrodes citri 6.裂粉虱Aleurolobus niloticus 7.岑树粉虱Siphoninus phillyreae 8.柑橘顽固病菌Spiroplasma citri 附件2: 巴基斯坦输华柑橘冷处理要求 1.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必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2.记录仪类型 输出国官方检疫机构确保采用适当的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2.1探针温度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 2.2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2.3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2.4至少每小时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 2.5打印出的温度记录,须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号。 3.温度的校正 3.1校正必须用由输出国官方检疫机构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3.2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3必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输出国官方检疫机构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 3.4水果运抵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质检机构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 4.温度探针的安插 4.1包装好的果实应在输出国官方检疫机构监管下装入运输集装箱,包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足够的气流空隙; 4.2每个集装箱至少应安插3个果温温度探针,2个箱体空间温度探针,具体位置为: (a)1号探针安插在集装箱内货物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b)2号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c)3号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d)2个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4.3所有探针必须在输出国官方检疫机构授权官员的监督和指导下安插; 4.4装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存放(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或以下。 5.集装箱的封识 5.1由经授权的输出国官方检疫官员,用编码封条对装上货物的集装箱进行封识; 5.2封条只能在中国入境口岸由中国质检机构官员开启。 6.温度记录及确认 6.1运输途中的冷处理是指从输出国到中国第一停靠港海运期间进行冷处理。 6.2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处理时间才能正式开始计算。 6.3船运公司应下载冷处理温度记录,并将其提交入境港口的中国检验检疫机构。 6.4一些海上航行可能使得冷处理在船到达中国口岸之前途中就已完成,可允许在途中下载处理记录并传送到中国检验检疫机构以便审核。但是根据要求,在中 国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温度探针再校正前,不能认为该处理有效。因此,是否在到达中国之前中止冷处理(如逐渐提升运输温度)是一个商业决定。 6.5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将核实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根据探针的校正结果,判定处理是否有效。 7.植物检疫证书 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和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处理部分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