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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双边劳务合作的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毛方”)(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加强两国经贸合作,共同促进双边劳务合作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双方各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的“雇主”是指根据毛里求斯的法律成立,并依本协定雇佣中国劳务人员的企业法人。 “劳务人员”是指与雇主已签订或正在签订在毛里求斯工作一段时间合同的中国公民。 “中国经批准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经营公司”)是指经中方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中国公司。 第二条 中方授权商务部、毛方授权劳动、产业关系和就业部签订和执行本协定。 第三条 中方将通过中国驻毛里求斯大使馆向毛方提供中国经营公司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名单内容如有变动,中方将及时书面通知毛方。 第四条 毛方将通过劳动检查服务,继续确保中国劳务人员的各项雇佣条件得到满足,并依法保障持有效工作准证和居住证的中国劳务人员在毛期间的权益。若接到任何违法违约行为的报告,毛方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守法和守约。 第五条 雇主应通过中国经营公司招收劳务人员。雇主若想通过名单之外的劳务中介招聘人员,可提出申请。如符合条件且经中方批准,该劳务中介可补充到经营公司名单中。 第六条 中国经营公司负责根据雇主的要求,提供劳务人员人选,并对劳务人员进行培训。 在劳务人员最终雇佣前,雇主保留对其进行必要面试和考试的权利。 第七条 中方应明确在毛里求斯务工的中国劳务人员应遵守毛里求斯的法律法规,尊重毛里求斯的风俗习惯。 第八条 毛方应继续审查雇佣合同,确保中国劳务人员的雇佣条件符合毛里求斯有关法律法规。中方应要求中国经营公司,在劳务人员与雇主签订雇佣合同前,就雇佣合同条款向劳务人员做充分解释。雇佣合同应包括本协定附件中所列的基本条款。同时中方应要求经营公司确保劳务人员拥有一份与英文版雇佣合同一致的中文版雇佣合同。 第九条 如发放工作准证、居住证所需全部条件已获得满足,毛方应确保向中国劳务人员及时签发工作准证、居住证。雇主应确保劳务人员及时获得毛里求斯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工作准证、居住证,同时负责劳务人员入境的相应安排。 第十条 由于雇主原因导致中国劳务人员被遣返、合同中止或无法正常履行,雇主应根据毛里求斯有关法律法规对劳务人员做出赔偿。 劳务人员因本人违反合同而被遣返,雇主应及时通知劳务人员派出公司和劳务人员其违约事实和原因,并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劳务人员。雇主应在劳务人员离开毛里求斯之前付清对劳务人员的全部工资及欠款。 第十一条 双方应确保本协定有关雇佣中国劳务人员的协定条款得到履行。 第十二条 中国经营公司需要在毛里求斯设立管理机构时,毛方应在毛里求斯法律允许范围内,向其提供必要的出入境和工作准证等方面的便利。该机构职员应不是雇佣中国劳务人员的任何一家毛方公司的雇员。 第十三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通过外交换文的方式对本协定进行补充或修订,该补充或修订内容生效的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双方同意在中毛经贸联委会框架下成立工作小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定期交流意见,总结中国劳务人员雇佣情况。必要时,可以举行特别会议。 第十五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除非一方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有效期将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代表 (签字)                       (签字) 魏建国 附件:

雇佣合同基本条款
一、雇主名称 (一)详细地址 (二)经营类别 二、劳务人员姓名 (一)出生日期 (二)护照/旅行证号 (三)在中国家庭住址 (四)一名直系家属的姓名、电话和住址 三、工种(有关工作的简要介绍) (一)基本工资(月/小时/计件。如是月工资制,领薪日不应迟于下个月的第二个工作日;如果是周/半月工资制,领薪日不得迟于最后一个工作日;出口加工区的计件工资不得少于基本工资的110%) (二)年终奖(每年十二月份,劳务人员应得到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或全年收入的十二分之一的年终奖) 四、日常工作时间(根据毛里求斯法律确定) 五、加班费(根据毛里求斯法律确定) 六、每周休息时间(每周应有一天休息) 七、年休假和病假(劳务人员服务期满一年后,劳务人员享有带薪年休假和病假) 八、公共假期(劳务人员服务期满一年后,在公共假期每天均应得到日常薪酬(星期日除外)) 九、住房提供(雇主应免费向劳务人员提供配备卫生设施、水、电、煤气的适宜住房) 十、医疗费(公立医院免费医疗,雇主应向劳务人员提供必要交通工具) 十一、合同终止的赔偿 (一)劳务人员在正常合同期满时,不得要求任何赔偿 (二)合同提前终止,劳务人员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通知并获补偿 十二、劳动保护(雇主应向劳务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和劳保用品) 十三、国际旅费(雇主应承担劳务人员国际旅费) 十四、护照(不经劳务人员本人事先同意,雇主无权扣留劳务人员的护照)                 十五、合同期(由双方决定) 十六、保险(雇主应根据毛有关法律法规为劳务人员办理保险) 十七、争议解决程序(根据毛现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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