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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文化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以下简称为“双方”),为了巩固和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两国人民的相互理解;为了通过两国间的友好合作,最大程度地加强对对方的文化、思想、艺术成就及历史和生活方式的相互认识和了解;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标 一、为加强两国之间的联系,双方迫切要求加深对对方文明与文化的了解并应就此开展合作。 二、双方尤其应鼓励中加两国人民和文化机构之间建立和加强紧密和持续的联系。 第二条 合作领域 双方将鼓励: (一)对对方国家的语言、文学、文化和文化遗产,包括土著居民文化的研究; (二)发展两国的文化关系,包括在相关领域互派专家进行研究和讲学; (三)在博物馆、美术馆、艺术中心和艺术院校之间,以及其它参与弘扬本协定之宗旨的机构之间的合作; (四)在文学领域和图书馆之间的合作,包括书籍和其它出版物的交换; (五)在新闻出版、新兴媒体、广播、电影和电视领域的合作; (六)两国青年组织间关于青年的交流与合作; (七)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与合作; (八)两国间旅游事业的发展; (九)在艺术、文化和文化遗产领域的经验共享与信息交流; (十)双方或两国有关机构同意的其它形式的相关合作。 第三条 合作计划 为执行本协定,双方或双方指定的执行机构,应经同意,不定期签订有效的定期合作计划。 第四条 其它层面的合作 一、双方应鼓励两国不同层面的文化部门、经纪机构和团体、非官方机构、组织和个人在本协定适用的领域内建立联系和合作,并鼓励两国非官方文化交流; 二、在执行本协定时,双方文化机构在遵守各自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可自由建立、保持关系。 第五条 与加拿大省际间的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与加拿大省际之间,在不违背本协定条款、中国法律和加拿大各省管辖权的前提下,可以就本协定所述的文化事宜达成谅解。 第六条 文化财产的非法转移 根据双方都参加的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的精神,双方重申在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和转移文化财产方面的承诺。 第七条 争议 双方应通过协商或谈判友好解决在解释和执行本协定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争议。 第八条 修改 一、本协定可依照双方内部程序,通过互换照会的形式进行修改。 二、协定的任何修改应自最后一份照会发出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生效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将持续有效,除非根据第十条规定本协定被终止。 第十条 协议的终止任何一方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协定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本协定由双方政府各自授权的代表于二○○五年一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英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 代表                     代表 孙家正(签字)               陈卓愉(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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