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发展和改革委”)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石油和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为“石油和自然资源部”)(以下统称为“双方”)兹订立本备忘录: 鉴于发展和改革委希望研究中国国有与民营部门参与巴基斯坦石油领域开发的可能性; 鉴于石油和自然资源部希望鼓励在巴基斯坦陆地或海洋石油开发与生产方面(以下简称“合作领域”)的直接投资。 因此,发展和改革委与石油和自然资源部达成如下共识: 一、发展和改革委将协助和鼓励中国国有和民营企业考察在合作领域投资或建立合资公司的可能性。发展和改革委同意从如上企业中选派一个技术专家组赴巴基斯坦评估合作领域中存在的投资或建立合资公司的机会,包括了解相关政策、巴基斯坦政府同意提供的技术数据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二、中国有关企业评估在巴基斯坦投资或建立合资公司机会过程中,石油和自然资源部同意向其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与便利。同时,石油和自然资源部同意向中方提供符合适用规定的相关技术数据。 三、本章程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日后经双方协商可将其有效期延长至双方同意的时限。 本备忘录于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出现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油和自然资源部 代表 代表 张国宝 瑞阿兹·柯卡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