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A-VI/2-1-救生艇筏和除快速救助艇以外的救助艇的最低适任标准对“在释放时及释放后负责救生艇筏或救助艇”的适任要求(第1栏),作如下修改: 1 在第2栏中,在第7段的末尾增加以下两项: “与使用承载释放装置有关的危险” “保养程序方面的知识” 2 在第3栏中,在第.4小段的末尾增加以下文字: “并操作空载或承载释放装置。” 3 在第3栏中,在现有第.5小段的末尾增加以下文字: “包括对空载和承载释放装置的正确复位。” 4 在第4栏中,在第3段的末尾新增以下项目: “应按照制造商关于释放和复位的使用说明操作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