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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意见文件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文山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文政发[2008]9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7〕16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测绘工作 各县、各部门要按照党的十七大部署,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测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紧围绕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任务,加快基础测绘步伐。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与《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统筹规划测绘事业发展全局,切实解决测绘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测绘工作对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测绘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依法强化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县要切实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落实和强化测绘工作职责,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落实内设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测绘成果管理、测量标志保护和测绘市场监管力度。 三、切实加强基础测绘管理工作 各县、各有关部门要共同营造加快测绘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要按照基础测绘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将基础测绘管理资金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本县基础测绘工作经费的落实和测绘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本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积极开展《文山州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并及时按年度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建议及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基础测绘计划编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文山州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实施后,任何单位进行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加密和复测及国家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更新,都必须按照规划的要求实施。州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文山州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监督和管理。各县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文山州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县级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并按年度分别实施。 四、加强测绘成果管理 为掌握全州范围内基础地理信息及各种测绘资源的情况,实现测绘公共信息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测绘,各县、各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凡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依法向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无偿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其它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五、加大测量标志的保护力度 测量标志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宝贵财富,各县要合理安排资金,制定有效措施,强化对测量标志的保护,对城市建设或其它建设需要移动测量标志的,要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六、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和加强测绘质量管理 各县、各部门必须加大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的监管力度,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大胆履行职责,测绘单位作业前,必须在测绘活动所在地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办理交验证登记手续,工作任务完成后必须经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有关程序合法的测绘成果验收证明,才能组织人员对测绘成果进行验收,否则,成果不得使用。各测绘作业单位必须严格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使用统一的控制网,图示符号要求符合国家测图规范,不得另设坐标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测绘资质管理和监督,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而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展示和使用地图以及侵犯地图知识产权等行为;督促测绘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测绘质量监理制度,对房产测绘、重大建设项目测绘等测绘质量进行严格监督;要逐步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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