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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使馆与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就中国在布里斯班设立领事馆事达成协议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澳大利亚联邦外交贸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联邦大使馆向澳大利亚联邦外交贸易部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澳大利亚联邦布里斯班市设立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布里斯班市设立领事馆,领区范围(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保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双方将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两国各自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在本国设立领事机构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及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澳大利亚联邦外交贸易部代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澳大利亚联邦外交贸易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澳大利亚联邦大使馆(印)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于堪培拉
澳方复照
尊敬的大使:
我谨提及大使馆2004年10月20日关于在布里斯班设立领事馆的第104/2004号照会。 我很高兴的通知您,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四条,澳大利亚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布里斯班设立领事馆,领区范围为昆士兰州。 由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已对领馆的设立做出了规定,澳大利亚不要求再次就同意和协助在布里斯班设立新领馆事签署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新条约。 礼宾部门将很高兴为领馆开馆提供符合《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2000年签订的《澳中领事协定》和《1972年领事特权与豁免法案》的协助和帮助。Anne Plunkett(62613178)将就签证及领事官员任命程序提供进一步信息,Eric Van Der Wal(62613581)将协助安排财产和税款有关事宜。 大使馆在照会中同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澳大利亚保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设一个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将在日后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尽管目前我们尚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设领事馆的计划,但对于保留将来设领权利的提议,我们欢迎并予以接受。
礼宾司司长 路易斯·汉德 (签字)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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