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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08]1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乌兰察布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2、编制依据 3、适用范围 4、工作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1、预警预防行为 2、预警支持系统 3、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四、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2、信息报送和处理 3、通信 4、指挥与协调 5、紧急处置 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7、次生灾害防御 8、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9、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10、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六、保障措施 1、通信与信息保障 2、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3、应急队伍保障 4、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5、呼吁与接受外援 6、涉外事务 7、宣传、培训和演习 七、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1、有感地震应急 2、平息地震谣言 3、特殊时期戒备 八、附则 1、制定、修订与解释 2、实施时间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促进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或与邻省区、市交界区域发生地震对我市造成灾害时,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工作原则 地震发生后,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事件。 地震应急工作在市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地震应急指挥机构和灾区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 地震应急要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并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破坏性地震发生之后或临震地震预报发布后,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市长 副指挥长:分管副市长 市政府秘书长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地震局局长 市公安局局长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市建设委员会主任 市规划局局长 市民政局局长 乌兰察布军分区司令部参谋长 武警乌兰察布支队支队长 成员:市经济委员会、气象局、科技局、人防办、国土资源局、商务局、交通局、安全局、教育局、工商局、党校、水利局、卫生局、广电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局、公安消防支队、乌兰察布日报社、红十字会、电业局、建行、中国财产保险乌兰察布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乌兰察布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的负责人。集宁区、丰镇市、察右前旗、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四子王旗、卓资县、凉城县、兴和县、商都县、化德县的旗县市区长。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派出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提出旗县市区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或者其他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地震局、建委、发改委和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主要职责是: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分析震情发展趋势;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上报抗震救灾信息;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1、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自治区地震局划定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市地震局依据震情跟踪监测工作,深入分析研究,提出短期地震预报或震后趋势判断意见,报告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市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市政府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所在的各旗县市区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2、预警支持系统 市地震局地震监测信息中心负责集合前兆数据,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负责数据收集、数据管理和地震速报,提供公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公用软硬件平台。 3、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三级:地震危险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临震预报。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做出划分。 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 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级: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 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自治区内的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临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四、应急响应 1、地震灾害分级及应急响应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断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级别为Ⅰ 级。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断为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级别为 Ⅱ级。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级别为Ⅲ 级。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级别为Ⅳ 级。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2、地震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及方式 一般破坏性地震、中等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级地震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受灾的旗县市区政府预案也同时启动,迅速采取应对行动。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死亡3人以下,造成轻微损失的,由震区旗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同时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死亡3人以上、20人以下,造成一定财产损失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抗震救灾工作。 1、旗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1)旗县市区级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确定应急反应规模,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发生有感地震,立即向市政府值班室上报,同时报市地震局。 (2)迅速了解灾情,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初报后,每隔2小时报告灾情一次。 (3)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进入震后应急的行政区域和时限。 (4)立即组织灾区人民进行自救互救,组织有关部门和本旗县市区非灾区人民对灾区进行援助和抢险救灾。 2、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1)市地震局在30分钟内将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领导,40分钟内将灾情初步情况上报市政府。 (2)由市长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确定救灾范围以及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宣布灾区进入应急期,市指挥部下设应急工作组赶赴灾区,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救灾工作。 (3)迅速了解现场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政府,并抄送自治区地震局及有关部门。 (4)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通报,做好宣传稳定工作。 (5)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带队组成慰问团,赴灾区视察灾情,慰问灾民,指导检查工作。 (6)确认震中区不会发生较大地震时,宣布撤消应急期,转入震后的生产和重建工作。应急期一般情况下为10日,必要时可延长至20日。 (二)中等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旗县市区两级预案同时启动,配合上级抗震指挥机构做好救灾工作。在我市辖区外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根据灾情确定救灾援助方案。 1、旗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1)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地震局。 (2)就地迅速组织救灾队伍进行人员救护和工程抢险。 (3)安抚灾区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组织生产自救。 2、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第一阶段(震后2小时内) 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在接到大震信息或通知后立即赶赴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到位的,由本部门其他领导替补。 ②市地震局要在30分钟内将发震地点、时间、震级等地震参数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 ③震后40分钟听取市地震局关于震情、灾情的报告。 ④受灾区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60分钟内向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简要报告受灾情况。 ⑤根据灾情预测及速报情况,指挥调度行业、专业救灾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和对外支援。确保指挥机构通信畅通,信息共享;组织队伍遏制次生灾害的蔓延;调拨救灾物资解决灾民3天的基本生存用品;组织开展重点工程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命线工程系统;采取特别管理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向自治区及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和稳定社会的应急宣传,迅速了解震灾及影响范围,组织现场考察队伍,赶赴地震现场考察,一般和中强破坏性地震3天内完成震灾初评估、10天内完成总评估,严重破坏性地震5天内完成震灾初评估、30天内完成总评估,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第二阶段 ①进一步核实、报告各类灾情。 ②快速确定并紧急调动救援队伍,调拨救援物资,酌情向国内外提出紧急救助呼吁。 ③紧急转移灾民。 ④紧急处理震区卫生防疫和伤亡人员。 ⑤做好救灾物资与食品的发放。 ⑥接受、安排国内外救灾物资。 ⑦协助有关部门疏散来我市访问和旅游人员。 ⑧接待国外救援、考察、新闻采访等人员赴震区的有关事宜。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震后30分钟启动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采取多种形式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保持联络,及时报告灾情和救灾进展情况。 (3)震区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抢修救灾工作。 2、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地震信息系统的震情速报 对我市发生震级≥4.0级的地震,市地震局负责在震后40分钟内向自治区地震局、市人民政府初报宏观震中。 临近地区震级≥4.0级的地震,市地震局负责在震后30分钟内向内蒙古地震台网中心初报宏观震中,并向市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 市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情况、经济和社会影响等。 5.0级以上地震发生后,震区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进行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地震灾害信息,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汇报上报市委、政府和地震部门。与震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小时间隔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发灾情应及时报告;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要及时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并向市地震局报告,经市地震局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地震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市民政、公安、人防、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部门迅速了解本系统范围内灾情,及时向市抗震指挥部报告。 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依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 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3、通信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方式: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网络,获取地震灾害现场信息。通信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机动通信车辆和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卫星定位等通信设备赶赴地震现场,保持地震现场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络。灾区通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必要时派出应急机动通信设备,确保灾区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4、指挥与协调  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灾情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开始运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组织人员进行伤员救治和抢险救灾,安抚灾区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行动。市地震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局履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迅速召开市有关部门和乌兰察布军分区、武警支队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情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一、调派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 二、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三、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护送、物质调用和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四、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五、视情况,建议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请求援助。 六、视情况,建议市人民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 市地震局的应急行动。市地震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5、紧急处置 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现场指挥与协调的主要内容有:收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组织接待境外救援队、分配搜索营救任务并协助工作,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或减轻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6、人员抢修与工程抢险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在10小时内赶赴现场开展灾区的搜救工作,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乌兰察布军分区迅速调派驻军、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支队迅速调集武警部队赶赴灾区参与抢险救灾。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开展灾区疫情防疫。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 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 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 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 抗震救灾:由具有急救经验的专业医务人员进行现场救助,迅速转运医疗站。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进行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相互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7、次生灾害防御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公安局、电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行业、单位和设施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8、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市地震局现场工作队负责灾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9、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现场工作队负责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配合下负责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10、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五、后期处置 1、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而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对造成损坏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归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2、市民政局负责及时妥善安置灾民的生活并组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 3、中国人保财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工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乌兰察布监管局依法做好灾区的监管工作。 4、由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提出灾害损失评估报告,会同各应急部门总结地震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 六、保障措施 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通信部门做好地震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通信部门应尽快恢复被地震破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 2、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重点监视防御区域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3、应急队伍保障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呼铁局集宁铁路办事处要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和相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电力保障 市经济委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旗县区级以下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与有关部门协调紧急调度大电网供电,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建委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公共交通、道路、桥梁及其他市政设施进行排险,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水源、食品等卫生情况。 市发改委协调卫生主管部门和市经济委做好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治安保障 武警乌兰察布市支队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劳教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市公安局、武警乌兰察布支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乌兰察布军分区组织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配合公安部门、武警部队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气象保障 市气象局做好抗震救灾的气象服务,同时做好各主要交通干线的气象保障。 地震现场工作队伍保障 市地震局地震应急队伍及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服务于地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工作。 物质保障 市粮食局负责调运粮食,保证灾区粮食供应。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民政局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民政局负责做好市人民政府应急资金准备、应急拨款准备以及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4、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 各旗县市区的城乡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旗县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厂、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呼吁与接受外援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和安排社会各界提供的紧急救援款物。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外事办公室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境内外红十字会组织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助,依法在全市范围内发布救灾呼吁,开展社会募捐活动。 6、涉外事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外事办公室、市商务局、旅游局及各新闻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除军事禁区和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援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华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7、宣传、培训和演习 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减灾观。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条例,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定期组织地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七、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1 、有感地震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可以感觉到,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当我市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地震局。 2、 平息地震谣言  当我市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尽快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市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要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八、附则  1、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进行解释。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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