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服务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活动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南宁市服务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活动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活动将于12月11日隆重举行。为切实落实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以下简称“50大庆”) 活动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出席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活动的领导、嘉宾和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根据《自治区成立50周年筹备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活动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庆筹办发〔2008〕26号)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十七大的精神,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做好自治区“50大庆”期间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确保来邕参加“50大庆”活动的国家领导、重要嘉宾及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50大庆”活动的顺利举行。
工作原则: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各县、区和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制定并落实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各项应急预案,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二、工作目标
(一)确保出席自治区“50大庆”活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嘉宾以及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万无一失;
(二)确保自治区“50大庆”期间接待宾馆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三)确保全市餐饮业无食品安全事故;
(四)超市、商场、集贸市场、自治区“50大庆”活动场所和景点商店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要求;
(五)全市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工作重点
以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为重点品种,抓好源头,抓好质量安全;以各类宾馆、饭店、餐馆、酒楼、饮食店、旅游景点饮食摊点和食品批发场所、食品超市和集贸市场为重点区域,抓好人员用餐密集场所的饮食安全和重点区域的监管;以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餐饮消费为重点环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自治区“50大庆”期间的食品安全。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自治区“50大庆”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南宁市服务自治区“50大庆”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黄焕升 副市长
副组长:周异助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彭明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汤晓斌 市卫生局局长
唐志喜 市商务局局长
成员:伍志慧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韦静源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振球 市商务局副局长
林向阳 市农业局副局长
雷波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冯兵民 市质监局副局长
李欣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宁 市财政局副局长
廖洪涛 市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彭明兼任。工作人员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调,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五、各有关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市卫生局: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全市餐饮业和食堂,特别是承担自治区“50大庆”相关活动和有接待任务的各类宾馆、饭店、餐馆、酒楼、饮食店和快餐供应单位等的卫生监督管理。卫生监督部门要与接待副省级以上领导的重要宾馆饭店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状,督促餐饮单位严格执行定点采购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组织专门力量,重点对重要宾客接待宾馆的餐饮卫生实行严格监管,派驻卫生监督员进场进行全程监督,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及水源的监测和保护,防止投毒等恶性事件的发生。负责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医疗卫生紧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二)市农业局:负责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监管,全面实施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制度,加强对蔬菜生产基地采收上市前和对进入市场的蔬菜进行农药残留监测,协调好自治区“50大庆”重要接待宾馆饭店特供蔬菜的定点供应,派驻蔬菜农残检测人员加强对定点接待宾馆饭店蔬菜农药残留监测。
(三)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水产畜牧产品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针对在水产畜牧产品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违禁药物、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的专项检查,加强动物防疫,对畜牧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和宰前检疫。
(四)市商务局:加强家畜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组织协调供应渠道,保障食品供应,加强对流通部门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业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守法经营,诚信兴商。负责酒类流通监督管理。
(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监管。全面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重点加强对奶制品、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白酒、饮料、调味品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
(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强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督促检查企业建立完整的购销台帐和“索证索票”,尤其是要加强对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巡查和监管,保证各环节进货渠道合法,确保市场供应食品质量安全。
(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行使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50大庆”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牵头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各环节的监管部门履行工作职责,负责“50大庆”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信息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查处“50大庆”期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八)市财政局:对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经费给予支持。
(九)市公安局:负责预防和处置暴力抗法、恶性投毒等妨碍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事件。
(十)各县、城区、开发区:负责做好本区域的自治区“50大庆”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万无一失。
六、工作进度和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10月26日至11月13日)
1.工作内容:研究制定我市服务自治区“50大庆”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组建服务自治区“50大庆”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明确分工,明确责任。
2.工作重点:
(1)总结“两会一节”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针对“两会一节”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整改,修订完善我市服务自治区“50大庆”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
(2)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培训,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二)第二阶段(11月14日至11月30日)
1.工作内容:全面开展服务自治区“50大庆”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2.工作重点:
(1)加强从“田头”到“餐桌”全过程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
(2)明确各重点食品生产销售单位、接待宾馆饭店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3)组织开展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强化培训,特别要对各接待宾馆、会议活动场所和景区餐饮单位、自治区“50大庆”食品定点供应单位相关从业人员和业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教育。
(4)确定自治区“50大庆”接待宾馆饭店定点食品供应点和供应商,做好食品的安全保障工作和定点采购工作。落实贵宾(特别是重要宾客)接待宾馆食品、调味品指定采购点(市场),强化贵宾食品安全源头管理。
(5)开展服务自治区“50大庆”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督查,市食安委组织对各有关单位自治区“50大庆”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是接待宾馆饭店等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保障的落实情况、供应食品源头的监管和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准备工作情况。
(三)第三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
1.工作内容:对重点宾客接待宾馆饭店实行全程严格的饮食卫生与安全保障,确保万无一失;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乃至食物中毒,迅速采取强有力的应急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态恶化和扩大;加大农产品市场、副食品商店、餐馆、小吃店食品安全的监督和检查,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迅速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态恶化和蔓延;加强对媒体的引导,避免出现失实报道。
2.工作重点:食品卫生监督员、蔬菜农残检测人员、食品安全联络员及副食品监督检测人员进驻自治区“50大庆”重点宾馆饭店,对宾客使用的食品从购进到餐桌实施全过程监控。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自治区“50大庆”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食品安全万无一失是确保自治区“50大庆”活动圆满成功的重要基础和条件,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制定详尽周密的工作方案和有效措施及应急预案。
(二)协调行动,各负其责。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工作协调一致。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还要注意沟通,不留监管死角。综合监督管理资源,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三)加强检查,保证工作到位。要针对“两会一节”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加强整改和督促检查。对本方案和各地、各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要逐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各项工作得到落实。
(四)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和责权一致、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落实到位的原则,将自治区“50大庆”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建立健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推诿扯皮、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信息报告,保持信息畅通。为及时了解、报告、协调、处理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12月8日至15日,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各部门,将各监管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在第一时间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各单位也要实行“零报告”,把当天情况于每日16时前电话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2008年12月15日前将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总结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5890350、5704300(24小时值班电话)
传真:5851032。
邮箱:nn-sp@gxfda.gov.cn或nnsp5890350@yaho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