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考虑到中俄两国边民的需要, 鉴于根据双方协议对界河中个别岛屿及其附近水域进行共同经济利用的期限于二○○五年三月一日到期,本着继续对界河中个别岛屿及其附近水域进行共同经济利用的愿望, 根据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界河中个别岛屿及其附近水域进行共同经济利用的协定》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根据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界河中个别岛屿及其附近水域进行共同经济利用的协定》而实施的对界河中个别岛屿及其附近水域进行共同经济利用的期限自二○○五年三月一日、即共同经济利用活动结束之日起延长五年。 第二条本议定书是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界河中个别岛屿及其附近水域进行共同经济利用的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二○○四年十月十四日于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表 代表 李肇星 拉夫罗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