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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颁发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8]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8〕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我市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和实施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有利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合理配置国有资本,优化国有资产规模、结构和运行状态,对推动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我市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项工作。各预算单位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项制度和办法。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确保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我市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原则。 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企业范围。 我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为全市市本级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和其他有国有产权(股份)的企业。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我市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五)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六)市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七)试行期间,市级财政部门商国资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和各主管部门(协会)收取、组织上交。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市级财政。 1.市属有关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定期向市级财政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应缴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市属企业一次性申报;应缴国有股股利(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单位申报。 2.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方式。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由市国资委按上述时间要求汇总申报、收缴。 各主管部门(协会)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企业的汇总申报、收缴工作。 其他企业直接按上述时间要求向市财政局申报、缴纳。 市国资委及各主管部门(协会)汇总收缴的我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市级金库。 (九)市属国有资本投资收益收缴比例。 1.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按照当年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8%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2.市属国有控股企业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上缴国有股股利(息),其中:上缴股利(息)超过同口径按照市属独资企业标准核定的国有资本收益部分,经企业申请,可采用转增国有资本金或企业新增项目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生产。 3.市属参股企业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上缴国有股股利(息)。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按上款所列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申报方式,由市属企业向市国资委、各主管部门(协会)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支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化转。 (十一)年度终了后,市财政局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十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和汇总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负责本级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管理和预算安排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十三)各预算单位: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制定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十四)2008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市级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市财政局应按相关规定,收取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国有资本收益。市本级从2009年开始试编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市级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各县(市)、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范围和步骤,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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