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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暂不认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国税发[2008]1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现将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红字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申报征收岗在受理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时,红字发票不需认证。 二、纳税人使用网上认证的,应将网上认证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新版本系统自动监控,不允许红字发票认证。 三、各区(分)局应做好宣传工作,告知纳税人红字发票不需认证,使用网上认证的,应及时进行升级。 四、对一窗式比对出现异常,复核岗经复核属于红字发票认证造成的一窗式比对异常,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政策或软件功能缺陷等原因”处理。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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