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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8]2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南宁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深入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根据国家禁毒委《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及自治区禁毒委有关要求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领导,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公安、司法、卫生、药监、民政、发改、财政、劳动保障、教育、总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禁毒办。各县区也要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负责本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实施。 二、工作目标 按照“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戒毒工作原则,通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家庭为依托,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戒毒工作体系,努力实现吸毒人员戒断毒瘾、身心康复、回归社会。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初步建立阶段(2008年11月中旬)。成立工作机构,制定方案,明确落实各相关部门、单位责任;对现有吸毒人员进行排查梳理,制定并采取针对措施;结合当地实际,完成专职人员工作配备、戒毒专业服务组织成立、禁毒志愿者招募等工作;建立健全人员经费保障机制、社区戒毒(康复)各项规章制度。 (二)完善制度、规范程序阶段(2008年11月20日至12月31日)。要在第一阶段工作基础上,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查缺补漏,增添措施,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探索出符合实际、规范有效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模式。 (三)总结经验、全面实施阶段(2009年元月开始)。要认真总结经验,全面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四、具体任务 (一)明确和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具体职责。各县区要明确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同时协调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认真履职、协作配合,积极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建立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队伍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并明确领导及部门职责;要按照《戒毒条例》要求的人数,配备社区戒毒(康复)不得少于1人的专职工作人员;各社区要围绕每1名社区戒毒对象(社区康复人员)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帮扶人员,落实工作措施;要建立戒毒专业服务组织,引导戒毒社会工作者组织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要探索设立禁毒志愿者组织,招募禁毒志愿者,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志愿服务。 (三)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完善戒毒工作措施。各街道、乡镇要在本县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的指导和帮助下,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的培训制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责任制(建案立卡、定期见面、谈话等内容)和责任追究制;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定期检测制度;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制度、执行地点变更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四)解决社区戒毒(康复)的人员和经费保障等机制。各街道、乡镇要根据本地吸毒人员状况、戒毒工作所需人员经费情况认真落实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建立戒毒经费保障机制,保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工作职责 要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力度。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具体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公安部门: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实施动态管理;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和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社区康复;参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二)司法部门: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供司法援助,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员登记。 (三)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织开展戒毒科研工作和吸毒检测工作;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戒毒医疗服务和心理干预辅导并建立康复档案。 (四)民政部门: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康复)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和指导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五)发改部门:会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规划建设戒毒医疗机构。 (六)财政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保障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经费。 (七)劳动保障部门: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 (八)教育部门: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文化教育给予支持。 (九)工会、共青团、妇联部门: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六、对象范围 对下列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一)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三)不满16周岁的; (四)70周岁以上的; (五)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六)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社区戒毒(康复)是贯彻《禁毒法》的重要工作,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推动禁毒工作社会化、法制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影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加大力度,推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有序的开展。 (二)突出重点,积极探索。要围绕明确和落实主管部门及具体职责、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和工作体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解决人员和经费保障制度等四个重点,调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服务,积极探索符合实际、规范有效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模式。 (三)抓好典型,总结经验。要围绕工作体制、机制的创新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创新工作思路,提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水平;要抓好典型,善于发现和培养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四)强化督导,畅通信息。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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