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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8]1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 《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实施方案
为控制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制定并发布了《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加快现代新昆明建设为中心,以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主线,以污染物减排为核心,以削减滇池流域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重点,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有效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自《规定》实施之日起,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的大灶、茶水炉、热水炉、4蒸吨/小时(含4蒸吨/小时)以下生产生活锅炉6个月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企事业单位的工业窑炉及4蒸吨/小时(不含4蒸吨/小时)以上锅炉24个月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期间,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禁燃范围 (一)主城规划建设区330平方公里范围内,即北至茨坝、普吉,西至海源寺、眠山、马街,南至福保、六甲、广卫,东至呈贡大冲、黄土坡、官渡阿拉乡、东白沙河一线的区域; (二)呈贡新区规划建设区107平方公里范围内,即北至官渡区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至滇池沿岸,南至关山,东至白龙潭山、大尖山、大官山的区域。 四、组织领导 成立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王道兴(副市长) 副组长:和丽川(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学农(市环保局局长) 王爱中(市工商局局长) 成员:宋栋(市发改委副主任) 陈浩(市经委主任) 苏志忠(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永清(市民政局局长) 余汝兴(市财政局局长) 毕昌荣(市城管局局长) 左珍贵(市市政公用局局长) 许勇刚(市卫生局局长) 李彬(市质监局副局长) 梁崑(盘龙区副区长) 王忠(五华区副区长) 顾云顺(官渡区副区长) 周开龙(西山区副区长) 刘安华(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路生(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蔡正东(度假区管委会副主任) 高焕彬(呈贡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呈贡县副县长)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确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实施方案及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对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实施工作全面负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相关部门职责 (一)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 1.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查处工作; 2.召开高污染燃料燃烧炉灶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议,层层进行动员部署; 3.按照《规定》要求的时限,分期分批地负责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的大灶、茶水炉、热水炉、工业窑炉、生产生活锅炉的改燃、改造、取缔工作; 4.组织对禁燃对象的改燃改造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拒不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5.加强对禁燃改燃取缔工作的后续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环保局 1.负责提出全市工业窑炉、锅炉分期分批改燃、改造、取缔名单并督促实施; 2.严格审批程序,禁止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新装、改装的锅炉、炉灶依法办理环保手续; 3.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及查处; 4.组织对禁燃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抽查工作; 5.负责禁燃取缔工作后续管理监察工作; 6.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可燃物质的查处工作; 7.配合市工商局取缔、吊销违反禁燃规定者的营业执照。 (三)市工商局 1.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 2.负责办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燃对象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等手续; 3.配合四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呈贡新区管委会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禁燃工作。 (四)市城管局 结合本局工作职责,配合四区政府、各管委会取缔违反《规定》的路边烧烤、流动饮食摊点及后续管理工作。 (五)市公安局 配合四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的取缔工作。 (六)市卫生局 配合四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呈贡新区管委会做好禁燃范围内卫生许可证的核发、吊销工作。 (七)市发改委 1.负责拟订单位、个人和企事业单位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改燃、改造工作的补贴办法; 2.对石油液化气、煤气、燃油、电等清洁燃料进行价格检查,保障物价稳定。 (八)市财政局 负责低保资金的筹集并做好监管工作。 (九)市经委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积极向企业推广清洁能源; 2.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与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有机结合,制定相应的资金支持方案。 (十)市质监局 1.加强对承压锅炉的开工告知审查工作,严格审查程序,一律不再接受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民用、工业承压锅炉的开工告知; 2.配合四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呈贡新区管委会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烧设施的取缔工作。 (十一)市市政公用局 积极推广清洁燃料,提高城市气化率。 (十二)市民政局 负责对城镇低保对象进行资格认定,并根据物价部门制定的补贴标准,将补贴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组织实施补贴发放的相关事宜。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2008年10月1日--2008年11月30日 为了提高广大市民、个体经营户、企事业单位对《规定》相关条款的知晓度,四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呈贡新区管委会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本辖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实施:2008年11月1日--2010年10月31日 第一阶段:2008年11月1日--2009年4月30日 停止4蒸吨/小时(含4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生产生活锅炉的使用。 1.停止审批一切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项目; 2.四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呈贡新区管委会组织本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单位进行整顿取缔,责令2008年11月1日已经取得高污染燃料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停止销售经营或者搬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给予处罚; 3.四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呈贡新区管委会组织本区环保、工商等部门,对辖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个体经营户和个人进行清理整顿,一律改为清洁能源,不能改造的,进行取缔; 4.四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呈贡新区管委会组织本区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对本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的大灶、茶水炉、热水炉、4蒸吨/小时及以下生产生活锅炉进行清理整顿,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 第二阶段:2009年5月1日--2010年10月31日 停止工业窑炉及4蒸吨/小时以上高污染燃料生产生活锅炉的使用。 1.继续停止审批一切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项目; 2.四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呈贡新区管委会组织本区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对本区企事业单位的工业窑炉及4蒸吨/小时以上锅炉进行清理整顿,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 (三)督促检查 1.2008年12月,由四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分别对各自辖区范围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2009年1月~2009年4月,市级有关部门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规定》要求,对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的大灶、茶水炉、热水炉、4蒸吨/小时及以下生产生活锅炉整改情况,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个体经营户和个人改用清洁能源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予以处罚和取缔。 3.2010年8月~10月,市级有关部门配合四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呈贡新区管委会对各辖区企事业单位的工业窑炉及4蒸吨/小时以上锅炉改然、取缔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时限整改的,予以处罚和取缔。 七、保障措施 1.四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和市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实施工作,做到组织落实,措施得力、人员到位,确保实施工作取得实效。 2.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规定》实施工作的协调、牵头、指导工作,及时掌握和上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市、区要加强联动执法力度,确保环境执法到位,各类违法事件得到及时查处。 3.各责任部门要落实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监督电话及相关联系方式,认真受理和查处群众投诉,确保环境污染投诉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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