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莱索托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两国文化交流与合作,根据1989年6月1日在马塞卢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同意签订2005年至2008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1、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5人访问莱索托,为期7天。 2、莱索托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5人访问中国,为期7天。 3、中国艺术团(不超过20人)赴莱访演,为期7至10天。 4、莱索托艺术团(不超过20人)来华访演,为期7至10天。 5、中方在莱举办艺术展览,展期10天,随展2人。 6、莱方在华举办工艺品展览,展期10天,随展2人。 二、文物、图书、广播影视、旅游 7、双方鼓励两国文物主管部门互换文化遗产信息并派专家互访。 8、双方鼓励两国文物主管部门在文物保护和管理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 9、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如互换出版物和互派代表团。 10、双方鼓励两国在广播、影视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如互派代表团、互办电影周、互换广播和影视资料。 11、双方将互派3-4名专家考察对方国家的文化旅游设施及其经营、管理工作。 三、教育 12、双方鼓励两国教育专家互访。 13、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财务规定 14、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15、艺术团互访的派遣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和组织演出的有关费用。 16、展览的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旅运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境内的运输、保险和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五、其它规定 17、本执行计划不排除为扩大两国在相关领域进行合作而相互同意进行的其他活动。 18、执行本计划项目的相关细节,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19、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如出现其它问题和分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0、本执行计划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2008年12月31日。 缔约双方政府授权本国代表在本协议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执行计划于2004年10月14日在上海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莱索托王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孙家正(签字) 勒波航·恩齐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