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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2004至2014年合作纲要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从维护两国人民传统友好联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政治、安全、经贸、科技和人文等领域的长期互利合作的愿望出发, 遵循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 同意于二00四年至二0一四年在以下领域开展友好合作: 一、政治领域 (一)保持高层交往,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广泛深入交换意见。 (二)通过外交途径加强政治磋商,促进双方政府部门的接触,鼓励有关部门、机构和组织在安全、国防、贸易、经济、司法、法律、旅游、卫生、文化、大众传媒等领域开展互利合作。 (三)鼓励双方最高立法机关的直接交往及在国际议会组织中的合作。开展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吉尔吉斯共和国议会各个级别的交往,探讨建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与吉尔吉斯共和国人民大会定期接触机制等问题。 (四)加强在国际组织,首先是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伙伴关系与合作,以提高该组织在新国际形势下的作用,巩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稳定和安全方面的中心作用;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非法贩卖毒品和精神药物,及其他新威胁新挑战方面进行合作。在全球和地区框架内就维护和巩固国际和平与稳定问题进行广泛协作。 (五)反对以任何形式干涉别国内政,破坏领土完整和以任何借口将国内问题国际化的企图。 吉方恪守承诺,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企图,反对“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只能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确认不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官方往来。 (六)根据《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加强两国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采取切实措施,共同打击“东突”恐怖势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 (七)鼓励推进地区和全球一体化进程,并在上海合作组织、中亚地区经济组织、博鳌亚洲论坛等区域对话与合作机制中与其他国家共同协作。 (八)根据世界新的国际政治、经济和社会现状,充实双边关系的法律基础。为此,双方将对已签订的条约和协定进行清理,必要时签订新的条约和协定。 二、经贸领域,经济合作的基本原则和方向 (一)在发展长期伙伴关系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遵循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双方各自国内法,通过各类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以及双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直接协作开展经贸合作。 (二)充分挖掘和利用中吉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潜力。委员会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优先领域合作项目尽快发挥出经济效益。 (三)双方根据本国立法在本国境内为相互合作经营的实体、有关政府部门和组织创造良好条件,确保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任何一方不应采取危害另一方利益的行为。 (四)促进两国经营实体在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采矿、农业、食品、加工工业及其他领域中开展优化生产工艺的合作,并使这种合作向专业化、协作化方向发展。 (五)促进制订具体的、目标明确的两国合作项目和经济合作规划,以及建立实施上述计划的联合机构。 (六)双方依据国内立法,采取措施提高双边贸易额,为经营主体创建公平的法律和经济条件。 (七)共同努力制订措施,联合打击涉及两国的跨境经济犯罪。 (八)双方责成有关政府部门,确保定期交换两国贸易统计信息和有关调整两国对外经济活动的法规信息,促进两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有关经营活动法规基础的一致。 (九)在国际金融、经济组织和论坛框架内开展合作。 三、交通、海关、边境基础设施、过境运输和边贸领域 (一)推动建设国际运输走廊的进程,尽快启动双边和多边合作框架下有关运输领域的优先项目,包括开通喀什--伊尔克什坦--萨雷塔什--奥什--安集延--塔什干运输线路。双方在关于修建中国-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铁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就修建该铁路继续开展经济技术和融资研究。 (二)促进客货运输便利化,在两国境内开展过境运输。 (三)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签订的中吉政府间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框架内发展航空运输,为两国间以及经两国的过境客货运输提供良好条件。 (四)采取切实措施恢复比什凯克-北京航线。 (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行鼓励边境贸易的政策,建立边境地方的磋商机制,促进边境地区间的合作。 (六)采取切实措施理顺边境贸易中检验检疫、卫生、传染病监控、海关、边境制度方面的问题,依照各自法律制定相互合作、便利通关措施,加强在相互承认商品、货物、食品卫生-传染病检测结果领域的合作,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政府进出口商品质量保证协定》的落实。 (七)随着口岸客货流量的不断增加,采取措施扩大吐尔尕特口岸功能,以解决允许第三国公民和交通工具通行的问题,提高过境客货运输能力。 (八)对双方信誉好的进出口公司采用加快和简化海关工作程序的措施。协调商品过境制度,促进标准统一,实现相互认证,采取措施解决汽车抵达两国境内装货港和目的港的通行问题。两国海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打击走私及其它违法行为。 (九)为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海关部门的合作,双方海关通过行政互助渠道建立反走私、反毒品、反恐怖等情报交换和信息沟通机制,以共同维护健康的进出口贸易秩序。 (十)促进中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和“吉尔吉斯电信股份公司”在向“吉尔吉斯电信股份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方面开展合作。 四、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领域 (一)制订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签署的能源领域合作协议的计划。 (二)研究中国电力企业参与吉电站、输电线路和其它电力能源项目的投资与建设问题。对已开展从吉引电的地区,根据需求,可研究建设35千伏和更高千伏引电项目。 (三)鼓励和支持参与开采吉贾拉拉巴德、奥什、巴特肯州油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包括进行钻探、经营、修井,采用新的先进技术提高吉油田的采收率,以及石油化工领域的合作等。 (四)研究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地质矿产署关于实施一系列具体地质项目的协议。 (五)研究签署中吉两国关于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的协定。 (六)探讨双方建立合资企业、合作开采吉境内矿产资源的可能性。 五、金融-投资领域 (一)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改善投资环境,积极支持双方在对方境内投资的企业。根据双方现行法律,为两国企业家经贸活动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和优惠政策,相互提供出入境便利,切实保护两国公民在对方境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二)创造条件吸引商业银行、投资和保险公司投资参与两国国内和国际的互利的项目和计划。 (三)根据各自国内法律,促进两国商业银行、财务和租赁公司在对方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四)鼓励增加两国银行机构在边境地区的数量,以降低中吉两国经营主体相互经贸活动中的现金流量。 (五)促进发展双方经营主体间利用银行卡结算体系,为安全有效地进行商品和服务结算创造条件。 六、旅游领域 (一)通过简化旅游签证程序,以及搞好两国旅游和交通部门的合作发展两国间的旅游。 (二)探讨研究开发“丝绸之路”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的可能性。 (三)积极鼓励两国旅游公司和机构交换信息、交流经验,并为对方参加在本国举行的旅游交易会提供便利。 七、科学技术合作 (一)支持科学和技术领域合作,鼓励就科学问题进行信息交流。 (二)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院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科学院及两院研究所之间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两国科研机构互派专家代表团并交流研究成果,举办两国学者参加的国际科学论坛会议、研讨会。 (四)推动成立共同的科研机构,以研究和落实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项目和计划。 八、文化人文领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文化委员会之间定期开展合作,支持发展戏剧音乐艺术、电视、电影、博物馆和图书馆等领域交流。 (二)加强吉尔吉斯斯坦政府青年事务机构、青年组织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之间的联系,扩大两国青年之间在文化、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合作。 (三)进行媒体代表交流。相互提供关于两国发展的客观信息,交流经验,以促进两国人民间的相互理解、加强友谊。 (四)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进行合作。 (五)继续为两国在对方境内开展领事服务提供协助,并就相关问题保持沟通与协商。 九、最后条款 (一)为落实本纲要条款,双方可就具体合作领域和方向单独签署协议,尤其是规定具体期限和执行者落实本纲要的有效措施计划。经双方同意,可对本纲要做必要修正或补充,所做修正或补充可形成单独议定书作为本纲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纲要自双方各自完成国内相应的程序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纲要的终止不影响其生效期内根据在本纲要框架内缔结的协定或条约(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本纲要于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在比什凯克市签订,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吉文和俄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吉尔吉斯共和国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理 温家宝(签字)                    尼·塔纳耶夫(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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