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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就斯驻香港名誉领事领区扩大至澳门达成协议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中方去文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第CHI/ETI/2/19号照会,内容如下: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寻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领区扩大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四年八月四日于北京
斯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寻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领区扩大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印)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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