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里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考虑到旅游对促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和密切两国人民关系的作用及其对于两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相信有必要发挥各自潜力推动两国进行积极的旅游合作,并根据2003年12月15日至16日在亚的斯亚贝巴举行的第二届中非合作论坛部长级会议通过的“2004-2006年行动计划”提出的建议,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和加强两国旅游交流,并推动双方国家旅游部门间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决定建立和发展以下方面的信息交流: (一)旅游业行政组织、发展战略、旅游促销; (二)鼓励两国旅游投资的优惠措施; (三)各级培训机制; (四)文献的交流(数据、研究、宣传册、宣传片等) 第三条 双方决定加强在各类旅游活动方面的合作,特别是相互参加对方国家旅游展览会或交易会。 第四条 为扩大两国入境客流,双方决定鼓励各自的旅游办事处和旅游业内人士间开展合作,就推广两国旅游产品进行合作。 第五条 双方同意在相关国际组织特别是在世界旅游组织中协调立场。 第六条 双方决定成立工作组,负责研究并实施有助于实现本协定框架内制定的目标的措施。此工作组会议将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第七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告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四年七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里共和国政府代表 何光暐(签字) 莫克达尔·瓦内(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