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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苏丹共和国政府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中方去文
苏丹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长阿卜杜·哈密德·穆萨·巴沙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告知阁下,为促进贵国经济发展并加强我们两国的经贸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政府决定对于出口至中国的原产于贵国的部分产品给予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有关产品清单见附件Ⅰ),所列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将自2005年1月1日起降至零。 有关原产地规则(见附件Ⅱ)及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见附件Ⅲ)已由中国海关总署制订完成,请贵国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如在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实施后,所列产品进口至中国的数量增加,对中国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中国政府有权中止所设产品的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并与贵国政府协商以寻求共同满意的解决办法。 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此函连同其附件Ⅰ、Ⅱ、Ⅲ与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国政府与贵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丹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张栋 (签字、盖章)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于喀土穆
苏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丹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张栋阁下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2004年7月13日第2004112号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文)” 我荣幸地告知阁下苏丹共和国政府接受阁下来函内容,并深表谢意。阁下来函连同其附件Ⅰ、Ⅱ、Ⅲ与此函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苏丹共和国对外贸易部代理次长 伊萨姆·易卜拉希姆·奥拜伊德 (签字、盖章)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于喀土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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