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二00四年至二00六年执行计划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两国文化交流与合作,根据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文化合作协定第十条规定,特签订二○○四年至二○○六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1.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五人)访问博茨瓦纳,为期一周; 2.博茨瓦纳政府文化代表团(三至五人)访问中国,为期一周; 3.中国艺术团(不超过二十人)访问博茨瓦纳,为期五至十天; 4.博茨瓦纳艺术团(不超过二十人)访问中国,为期五至十天; 5.中方在博举办工艺品展览,随展一至二人,为期两周; 6.博方在华举办工艺品展览,随展一至二人,为期两周。 二、文物、图书馆和档案 7.双方鼓励两国在文物修复和保护及古迹管理方面进行合作,并互派3-5人的博物馆专家和官员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七天; 8.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建立联系,互换信息和资料;双方互派一个由图书馆官员和专家组成的代表团(三至五人)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五至十天; 9.双方鼓励两国国家档案馆建立联系,互换档案信息和资料;并探讨互派档案代表团(三至五人)访问对方国家五至十天的可能性。 三、体育、青年和妇女 10.双方鼓励两国体育机构间的合作及专家和代表团的互访; 11.双方鼓励两国青年机构间的合作及青年代表团的互访; 12.双方鼓励两国妇女机构和妇女组织之间的交流,以促进其相互了解、友谊与合作。 四、费用 13.本执行计划各项目中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及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14.双方互办的展览,由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旅运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境内的运输、保险和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五、其他条款 15.本执行计划不排除两国在相关领域为加强合作而同意进行的其他活动; 16.第一、二、三条中各项的执行细节和访期,由两国有关部门共同商定; 17.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如需要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其他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18.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1日止。 本执行计划由签署双方政府各自授权的代表于二○○四年五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孙家正                      台贝·莫哈米 (签字)                     (签字)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