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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出入境植物检验检疫合作谅解备忘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为加强中国和越南出入境植物检疫合作,保护两国农林业生产、生态安全及消费者身体健康,促进双边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商品的贸易发展,经协商,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达成以下谅解: 第一条 在遵守各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WTO/SPS和国际植保公约(IPPC)有关规则,双方同意加强中越出入境植物检验检疫合作与交流,并就加快落实《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条 双方同意输往对方的植物、植物产品按照进口国的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符合IPPC规定的植物检疫证书。证书应用本国官方文字和英文填写。 第三条 双方同意及时交流、通报植物检验检疫方面的信息,包括法规、标准制修订情况、国内有害生物发生动态、疫情截获及有毒有害物质检出情况等。双方同意就共 同关注的植物检验检疫问题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双方同意对植物、植物产品贸易中出现的检验检疫问题及时沟通,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五条双方同意两国边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本备忘录框架下,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协商的机制,以便解决有关植物检验检疫问题。 本备忘录于二○○四年三月十日在中国南宁签署,以中文和越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本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 代表                    代表 夏红民                   阮光明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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