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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农林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中国从芬兰输入猪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芬兰农林部(以下简称“芬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中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国从芬兰输入猪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芬方确认芬兰没有捷申病、水疱疹、猪水疱病、水疱性口炎、非洲猪瘟、口蹄疫和猪瘟。 第二条芬方凭中方签发的进境检疫许可证,并依据本议定书的规定,开始并负责对输出猪实施检疫。 每份进境检疫许可证只允许从芬兰输入一批猪。 第三条芬方食品卫生局负责输出猪的检疫工作,并出具检疫证书。 (一)芬方须事先向中方提交检疫证书的样本,经中方确认后生效。 (二)检疫证书为一正本和至少两副本,随输出猪一起运输,同时到达。 (三)检疫证书内容用中文或英文打印,手写或涂改无效。 (四)输出猪运抵中国入境口岸时,如无有效检疫证书或没有检疫证书,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第四条中方派出动物检疫人员到输出猪的农场、隔离检疫场、有关实验室配合芬方的官方兽医人员进行检疫检验工作。 必要时,芬方将协助中方获得进行本议定书规定试验所需的相关试剂,用于中方对进口猪的检测。 第五条输出猪的原农场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过去3年内没有炭疽病、布氏杆菌病和结核病。 (二)在过去3年内没有猪生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猪密螺旋体痢疾、猪萎缩性鼻炎的临床迹象,定期检验结果为阴性。 (三)在过去2年内没有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感冒、钩端螺旋体病、猪细小病毒病、猪传染性胸膜肺炎、旋毛虫病、猪丹毒以及其它严重传染疾病的临床症 状。 (四)输出猪应在原农场出生,原农场在农场检疫前至少30天内不得从其它农场引进猪。 (五)输出猪必须来自芬方国家卫生计划内的农场。 第六条在进入隔离检疫场前30天内,输往中国的猪在原农场须与其它猪分开饲养,并逐头进行临床检查。对临床检查健康的猪进行下列疫病检验,只有检验结果 为阴性的猪方可进入出口前的隔离检疫场。 (一)布氏杆菌病: 1.补体结合试验,滴度1∶10结合小于50%为阴性。 2.试管凝集试验,滴度小于301U/ML为阴性:或缓冲布氏杆菌抗原试验,结果为阴性。 (二)结核病:牛型和禽型结核菌素(PPD)耳根皮内试验,皮厚差不超过2毫米为阴性。如果发现有一头猪为牛型结核菌素阳性,则全群猪都不得输往中国。 (三)猪血痢:猪密螺旋体病原菌分离(粪便拭子培养)为阴性。如果检出一头阳性猪,全群猪不得进入隔离检疫场。 (四)猪传染性胃肠炎:血清中和试验,血清稀释1∶8为阴性或阻断ELISA为阴性。 (五)猪瘟:荧光抗体病毒中和试验(FAVN)或ELISA为阴性。 (六)猪生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过氧化物酶单层试验(IPMA)或ELISA为阴性。 第七条经农场检疫检验合格的猪须在芬方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应用芬方批准的疫苗进行猪丹毒免疫和对5月龄以上猪的细小病毒免疫。所有免疫项目须在检疫证书中注明注苗日期、注射剂量、疫苗种类、名称和生产商。本议定书第六条所列疫病不得进行疫苗免疫。 第八条输出前,经原农场检疫检验合格的猪须在芬方批准的隔离检疫场内隔离检疫至少30天,并不得与其他不向中国出口的猪接触。在隔离检疫期间,对输出猪 应逐头进行临床检查,证明是健康的,没有传染性或接触性疾病的临床症状,并在动物进入隔离检疫场至少15天后进行本议定书第六条第三、四、六款规定的试验,结果应为阴性。 议定书第六条和本条所列各项试验均应在芬方批准的实验室进行。 输往中国的猪进入隔离检疫场前,必须使用芬方批准的有效药物对隔离检疫场实行彻底消毒。隔离检疫场内不得饲养向中国出口猪以外的其它动物。 第九条隔离检疫期间,输出猪须用双氢链霉素对钩端螺旋体病进行预防性注射两次,间隔14天,剂量25mg/kg体重。 第十条隔离检疫期间,输出猪须在芬兰官方兽医的监督下用芬方批准的有效驱虫药驱除体内外寄生虫。 第十一条猪在输出前24小时内,经临床检查是健康的,无任何传染病的迹象。 第十二条在从隔离场到机场的运输过程中,装运猪的箱笼、车辆应在芬兰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清洗、消毒。装运前,在芬兰离境港对装载动物的飞机机舱进行消毒。装运动物的货场不得有其它动物,以避免动物疾病传播的风险。 第十三条隔离检疫期间及运输过程中所需饲料、垫草不得来自动物传染病流行区,并符合兽医卫生要求和芬方的规定。 第十四条在芬兰的隔离检疫期间及运输过程中,输出猪不得经过动物传染病流行地区,不得与其它动物接触,也不得与非同一批的其它动物以同一运输工具运输。 第十五条本议定书经双方同意,可以根据芬兰动物卫生状况进行修改。芬方应及时向中方提供芬兰的动物疫情。 第十六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签约双方,如有一方提出终止本议定书,则自另一方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自动终止。 本议定书于二○○四年三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英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芬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林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代表               代表 巴鑫               葛志荣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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