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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交部关于互惠培训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希望通过培训领域的密切合作,加强双方业已建立的友好关系; 考虑到发展和促进双方培训合作的必要性; 依据两国现有的法律法规; 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目标 本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的目标是: (一)为两国外交官培训提供一个合作框架; (二)为双方外交培训机构定期联络与合作创造条件; (三)促进两国外交官人力资源发展。 第二条合作范围 本备忘录涉及的合作范围包括: (一)就各自外交课程和学术项目,如研讨会、研习班和其他共同感兴趣的类似项目交换信息; (二)互换教师和研究员,与另一方的教师、研究员和学生分享各自学识和经验; (三)交换双方培训机构或各自国家其它机构就共同感兴趣的课题出版的书刊和其它印刷品; (四)互换官员和学生,在双方同意的教育机构进一步学习对方国家语言、文化、政治经济制度和外交政策等共同感兴趣的课程。 第三条执行机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干部司为本备忘录执行机构。 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交部指定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交部教育培训中心为本备忘录执行机构。 第四条实施 一、如有必要,双方在本备忘录执行期间可举行磋商。 二、为执行本备忘录,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各项目的培训名额、期限、机构、课程及其他具体安排。 三、上述培训项目及本备忘录下经双方同意的其他项目的财务和行政安排,应由双方逐项商定实施。 第五条争议解决 就本备忘录解释和/或执行中出现的任何分歧,双方应通过协商和谈判友好解决。 第六条修订 经双方同意,可随时对本备忘录作出修改或补充。此类修改或补充于双方决定的日期生效,并成为本备忘录的一部分。 第七条生效、有效期及终止 一、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备忘录有效期三年,如期满三个月前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该备忘录将自动延期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三、本备忘录的终止不影响备忘录到期前确定的正在进行中的项目或活动的有效性和期限。 以下代表在本备忘录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备忘录于二○○四年二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印尼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本谅解备忘录解释上的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交部 代表                    代表 张业遂                   苏贾南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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