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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就调整菲律宾驻华总领事馆领区管辖范围达成协议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方复文
菲律宾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菲律宾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增地收到大使馆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NO.580/2003号照会,内容如下: “菲律宾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建议对菲律宾驻华总领事馆领区管辖范围做如下调整: 菲律宾驻厦门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福建省和江西省。 菲律宾驻广州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广东省、海南省、湖南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重庆市。 菲律宾驻上海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浙江省和上海市。 此领区调整建议如蒙贵部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复照即构成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菲律宾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上述照会所述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于北京
菲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菲律宾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建议对菲律宾驻华总领事馆领区管辖范围做如下调整: 菲律宾驻厦门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福建省和江西省。 菲律宾驻广州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广东省、海南省、湖南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重庆市。 菲律宾驻上海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浙江省和上海市。 此领区调整建议如蒙贵部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复照即构成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菲律宾驻华大使馆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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