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美方”)(以下合并称为“双方”)于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相互提供房地产供两国使用的协定》(以下简称“《一九九一年协定》”); 鉴于双方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华盛顿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一九九五年谅解备忘录》”); 鉴于双方二○○年十一月一日在北京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在华盛顿特区、北京及广州提供地皮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二○○○年谅解备忘录》”); 鉴于美方业已根据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于华盛顿特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北京亮马河使馆区地皮的使用协议》(以下简称“《亮马河地皮协议》”)取得其新使馆馆舍所占场地(以下简称“亮马河场地”)的使用权; 鉴于中方业已根据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于华盛顿特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华盛顿国际使馆中心地皮的使用协议》(以下简称“《ICC地皮协议》”)取得其新使馆馆舍所占场地(以下简称“ICC场地”)的使用权; 鉴于美方有意在亮马河场地上建筑其新使馆馆舍(以下简称“美方项目”),而中方亦有意在ICC场地上建筑其新使馆馆舍(以下简称“中方项目”); 鉴于双方乃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下简称“《维约》”)所享有的特权、豁免和承担的义务而订立本协议; 双方特此同意,根据对等互惠原则,中方项目和美方项目的建筑施工条件如下: 第一条 定义和适用性 一、本协议中从事建筑施工的一方(中方或美方)称为“建筑施工方”,建筑工程所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美利坚合众国)称为“东道国”。 二、东道国和建筑施工方与中方项目和美方项目相关的所有活动均受本协议制约。 第二条 规划资料和设计资料 一、双方业已相互提供可获得的适用规划资料及设计资料。在本协议中,“规划资料”系指建筑施工方规划所需要的有关技术方面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市政、地役权和勘查的信息。“设计资料”系指影响到建筑施工方设计的东道国规定和要求。 二、如建筑施工方要求获得更多的设计和规划资料,东道国须在得到建筑施工方的书面请求后及时提供可获得的资料。 三、建筑施工方有权自费在任何时候(包括根据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一款移交场地之前)制定其自己有关施工场地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地形、水文、环境、地界或市政设施测量或详细的地下岩土勘探计划。 第三条 临时和永久市政及服务 一、东道国须确保建筑施工方为满足其新使馆场地和附属场地的需要而确定为必备的市政管线和服务的规格及类别现成可得(如所要求的通讯为东道国在技术上具备和可行),其费用由东道国承担。美方临时和永久要求的清单见《附件A》。中方有关临时和永久要求的类别与美方相同。具体要求和技术参数待中方项目设计完成后向美方提供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二、东道国须确保所有市政和服务的入户干线的现成可得、可靠及顺畅运行的状态,其费用由东道国承担。这些入户干线须铺设到建筑施工方项目场地边缘线或边缘线附近,但不得延伸进边缘线。 三、新使馆馆舍场地和附属场地的临时市政和服务须在本协议签订后的三十日内给予提供。 四、建筑施工方须负责入户干线和其本方接口点的连接,费用由建筑施工方承担。建筑施工方连接和接口点的位置及设计须经双方谈判协调确定。 五、双方均可检查接口点的市政设施,但东道国不得进入建筑施工方场地进行任何检查。 六、市政和服务的使用费由建筑施工方按公开的费率支付,此费率不得高于对其它外交使团征收的费率标准。 七、东道国不得对建筑施工方选择够资质的东道国市政和服务提供商施加限制。 八、应建筑施工方的要求,东道国须从建筑施工方项目场地拆除所有仍可运作的市政和服务地下管线(或将其改道),费用由东道国承担。此工作须于根据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述的移交项目场地时间以前完成。 九、建筑施工方通讯设备的设置和使用须按照《维约》和东道国有关法律及规定办理。 第四条 混凝土搅拌站 双方有权在建筑施工场地或临时场地(仅限于各自的施工场地和邻近的临时场地)上设置和运作一个混凝土搅拌站。 第五条 规划和设计审批 一、双方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各自项目的规划和设计报批手续。以下叙及的说明和图纸均指建筑专业的说明和图纸。 二、为进行第一阶段报批,在初步设计阶段,双方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英文文字说明,说明拟用设计的建筑整体方案、建筑设计处理和设计理念。此须包括下列各项均符合适用规划标准的文字说明:建筑面积、机动车/自行车停放处、绿地、退地皮边界、场地覆盖、阴影分析及建筑高度;重点说明如何利用历史或当地建筑和规划特征作为设计的借鉴和出发点。 (二)场地总图(1:400),标明拟建建筑的基底轮廓、退地皮边界、场地出入口、绿地、预计使用的景观布置、缓冲带和遮蔽物。 (三)两个基本场地剖面图(1:400)。 (四)建筑物入口楼层平面图(1:400),标明场地上所有建筑组成的总体布置。 (五)每栋建筑物的一个典型楼层的平面图(1:400)。 (六)表示项目建成后的三维轮廓图。此图形须为清楚显示项目如何在场地上发展的透视图或模型照片。 (七)拟建建筑的各方向的立面图,包括正立面处理和任何特别外表(1:400)。 三、为进行最后阶段报批,双方须于第一阶段报批获得批准后尽快提交发展设计文件,包括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提交材料的更新版并包括下列材料: (一)景观平面图(1:400),包括场地上拟用的所有植物物种的清单及拟栽种位置。 (二)列有所有外表材料的清单以及拟建建筑和特别容貌所用的主要外表材料的样本,包括铺路用材种类。 (三)比例为1:400的场地和建筑模型。 (四)项目交通管理方案的说明。交通管理方案应包括预计未来每日出入场地的人次及其进出场地的交通方式。 四、东道国须免除取得所需施工许可证的一切收费或将之包括在根据本协议第十六条第七款缴纳的额定收费中。 五、东道国必须在收到提交的一切文件之日起六十个日历日内予以批准或否决(并详述其理由)。 六、为进行中方项目,中方须按照本条规定将所有文件交美国国务院,由美国国务院根据本条规定签发所有批文。为进行美方项目,美方须按照本条规定将所有文件交中国外交部,由中国外交部根据本条规定签发所有批文。 第六条 施工标准 一、东道国不得通过检查贯彻东道国的建筑规范和标准。 二、双方同意建筑施工方须就其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自我认证,在大使馆项目场地上的这些设备及安装免于东道国的检验。 第七条 临时场地和设施 一、美方须向中方提供本《协议》《附件B-1》所示的位于哥伦比亚特区大学的临时场地和《附件B-2》所示的位于国际广场街与ICC地皮毗邻地段的临时场地。 二、中方须向美方提供本《协议》《附件B-3》所示的与亮马河项目场地临近的临时场地。 三、双方将在本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另行签订临时场地使用协议并按双方商定的条件提供临时场地。临时场地的使用在符合可适用规定的情况下限于存放建筑材料和施工设备、停放车辆、运作一个混凝土搅拌站以及其它协助施工的辅助性活动。 四、建筑施工方的临时场地须被视为建筑施工方外交使团用地的一部分,根据《维约》不得受到侵犯。 五、建筑施工方将有权按照适用法律寻求施工期间使用的临时地役权,东道国须为建筑施工方的此类努力提供便利。 六、东道国须为支持建筑施工方项目、设于任何地点的临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栅栏、库房、施工事务办公室及施工人员临时住房)的许可证的取得提供便利。 第八条 临时住房 一、东道国须为建筑施工方为其工人寻找临时住房提供便利。 二、建筑施工方为其身为使团成员的施工人员所使用的临时住房须被视为建筑施工方外交使团成员之私人寓所,根据《维约》不得受到侵犯。 第九条 场地和卷宗的外交地位 一、亮马河场地和ICC场地从其占有权交付之日起均须根据《维约》被视为建筑施工方外交使团用地的一部分。 二、建筑施工方的所有附属场地(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场地)从其得到东道国批准并为建筑施工方取得之时起均须根据《维约》被视为建筑施工方外交使团用地的一部分。 三、本协议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第二款所述的一切场地均不得受到侵犯并完全由建筑施工方控制。 四、与建筑施工方同属一国的组织与这种新馆舍工程相关的设计或施工的记录和卷宗(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和签约的文件、建筑和工程方案以及技术说明)均须被视为建筑施工方外交使团档案的组成部分,根据《维约》不得受到侵犯。 第十条 人员和公司 一、建筑施工方有权选择自己挑中的任何国籍(包括来自东道国、建筑施工方所属国或第三国)的工程相关人员和公司从事与项目相关的所有工作。 二、东道国不得要求任何工作由来自东道国的公司、组织或个人完成或与其建立伙伴关系或以合资方式方能进行,但本协议第十六条第七款所涉需由外交人员服务局进行的工作除外。 三、建筑施工方对东道国注册公司的付款须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规定。如施工公司不在东道国注册,则东道国不得要求付款在东道国境内或以东道国货币进行。 四、具有建筑施工方所属国国籍或第三国国籍的项目相关人员仅限于从事与项目相关的工作,项目一旦竣工即须离境。但搬入占用后,数目有限的建筑施工方上述人员可留在东道国,仅从事修正工程缺陷、确立保养和运营程序的工作。 五、东道国须向符合条件的具有建筑施工方国籍的施工人员发放可延期的两年多次入境签证(签证停留期将根据东道国法律决定)。 为具有美国国籍的美方项目的施工人员发予公务签证;为具有中国国籍的中方项目的施工人员发予A-2签证。为具有第三国国籍的美方项目施工人员发予普通签证;为具有第三国国籍的中方项目施工人员发放与其身份相符的签证。 中方为具有中国国籍的施工人员的签证申请须到美国驻华大使馆办理;美方为具有美国国籍的施工人员的签证申请须到中国驻美国大使馆办理。为具有第三国国籍的施工人员的签证申请应尽可能到中国驻美国大使馆或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办理。如需在第三国办理,须事先照会中国外交部或美国国务院,双方将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具有建筑施工方国籍、在东道国逗留三十个日历日以上的建筑施工方人员在其行使公务期间须作为使团行政技术人员附属于建筑施工方外交使团。这类人员须享受《维约》所述的外交使团行政技术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但由于其执行职务范围以外的行为对东道国公民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的任何赔偿义务不在此列。 第十一条 运送的物资 一、建筑施工方有权进口和出口与项目相关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并根据《维约》第三十六条规定须免除一切关税及贮存、运送及类似服务费用以外之一切其他课征。 二、根据《维约》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方有权以外交邮袋进口和出口仅限于小部分的与项目相关的物品。外交邮袋须予加封并附有可表明其性质的明显标志。运送项目相关物资外交邮袋的数量、规格、重量应是合理的。集装箱不能作为外交邮袋运送项目相关物资。 三、外交邮袋抵达东道国入境口岸后,东道国海关部门须在接到建筑施工方书面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迅速办妥放行手续。建筑施工方应根据东道国要求,在抵达之前不迟于二十四小时提前通知。 四、外交邮袋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开启或扣押。建筑施工方有权派外交信使在所有时刻押送外交邮袋,包括办理清关手续期间。 五、与项目相关的大部分建筑材料和设备(包括但并不限于车辆、工程施工或检查设备)应以大使馆特殊项目专用材料运送。建筑施工方在遵守东道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可将运抵的物资直接载运到海关规定的监管区等候通关,从物资落地直至提贷的整个时段能够看到物资。如有必要,建筑施工方可按东道国有关规定接触其物资。根据对等的原则,东道国须为此提供协助。 六、作为双边特殊安排,东道国海关对建筑施工方以大使馆特殊项目专用材料运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免予检查,自货物落地后向海关当局提交书面申报四十八小时内按东道国海关规定程序办妥手续予以放行。建筑施工方须按照东道国要求在不迟于运送物资到岸二十四小时前事先提交书面通知。建筑施工方须遵守东道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对运送的物资加以明显标识,并书面向东道国海关当局申报。 七、双方承诺,以大使馆特殊项目专用材料运送建筑材料和设备以及安装和使用设备都须尊重《维约》有关大使馆执行公务之需要的相关条款,同时还须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规定,仅限于大使馆办公和通讯之目的,不得运进危害东道国安全的设备和器材。当东道国认定对方运进危害其国家安全的设备和器材或所运送的材料和设备与申报清单不符时,有权进行查验。查验时须有建筑施工方的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权人在场,如建筑施工方不同意查验,则其有权不经查验将物资原封不动运回。 八、进口到美国的材料和设备中,水运物资以纽约和新泽西港为入境口岸,空运物资以纽约肯尼迪国际机场为入境口岸。进口到中国的材料和设备中,水运物资以天津港为入境口岸,空运物资以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为入境口岸。双方表明,如东道国有能力在任何备用的口岸提供快捷的服务,就愿意讨论可能备用的入境口岸。 九、东道国须提供便利,让建筑施工方运送往建筑施工方项目相关场地的所有物资得以顺利地送达。 十、双方同意所有危险物品的运送和标识均须符合国际标准和要求。 十一、建筑施工方向东道国运送的木制品和木质包装(包括以海运和空运作为外交邮袋运送的货物以及所有作为特殊项目专用材料运送的物品)均须符合东道国的检疫要求,双方各自的主管部门须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建筑施工方向东道国运送的其它自用的动植物产品也应符合东道国的检疫要求。中方主管部门是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美方主管部门是美国动植物检验局(APHIS)。 第十二条 当地采购 一、如有必要,东道国须为新馆舍工程所需的当地生产物品、材料、设备(包括车辆)和服务的获得和送达提供便利。当地生产物品、材料、设备和提供的服务以及完成的工作的质量是否能令人接受只能由建筑施工方自行确定。 二、不得要求建筑施工方通过东道国或东道国指定的实体获得当地生产物品、材料、设备(包括车辆)和服务。 第十三条 车辆 一、建筑施工方可以调配其认为项目所需的任何数量的工程用车辆(如卡车、轻型卡车和牵引拖车)。工程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在东道国注册公司所属的工程用车辆。免税进口的项目用小型汽车(如小轿车、面包车以及运动越野车)的数量在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不得超过70辆。 二、项目工程用车辆可以作为大使馆外交货物进口或根据当地法律就地取得。 三、建筑施工方挂外交牌照/挂牌的车辆须被视为建筑施工方外交使团交通工具的组成部分,根据《维约》不得受到侵犯。 四、建筑施工方车辆须按照东道国法律和规定办理合适的保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和登记。 (一)在美国,中方的小型汽车、面包车和小巴士须通过外交使团办公室(以下简称“使团办”)登记。中方的商用/重型车辆须由州或地方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但使团办须发放表明其外交地位的外交挂牌。 (二)在中国,美方项目相关车辆(不含在中国注册的美国或第三国公司所属车辆)可用大使馆名义按照中国现行规定和做法办理手续并发予外交牌照。 (三)建筑施工方人员所持小型汽车(按东道国法律和规定定义)的驾驶执照,均须经建筑施工方驻东道国大使馆证明后,在东道国按现行手续更换为东道国的驾驶执照。此类手续不适用于在东道国注册的公司所属人员的驾驶执照。 (四)建筑施工方人员所持商用/重型车辆、小巴士和面包车的驾驶执照,均须按照东道国现行法律和手续办理发放。 五、建筑施工方车辆的操作人员在无损于适用的特权和豁免的情况下,须遵守当地的交通法规。 第十四条 场地的准入和工作时间 一、建筑施工方须享受对项目相关场地的每周七日、每日二十四小时的准入权,但其必须遵守东道国有关车辆使用的规定。如有必要,东道国须为免予实行这类规定的恰当请求提供便利。 二、建筑施工方的工作时间须按当地规章而确定。如有必要,东道国须为免予实行这类规定的恰当请求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项目的协调 一、地皮移交 东道国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将项目地皮移交建筑施工方。 二、付款安排 《亮马河地皮协议》的第三条以及《二○○○年谅解备忘录》的第四条三款第一项的全部表述特此以下列文字取代:“美方为全面履行其付款义务须于本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向中方支付16,095,336美元。” 《ICC地皮协议》的第三条以及《二○○○年谅解备忘录》的第四条三款第二项的全部表述特此以下列文字取代:“中方为全面履行其付款义务须于本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向美方支付1,986,464美元。” 三、场地准备 建筑施工方得到项目场地后有权在着手总工程以前在符合适用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场地准备工作,此工作仅限于把不适用的现有渣土从场地清除并进行工程回填的工作,为场地添加新的回填材料。 四、总工程动工 在本协议签订后,东道国须为建筑施工方获得本协议第五条所规定的规划和设计批准提供协助,以使总工程在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后得以动工。 五、项目的搬入占用 双方同意按其各自项目的计划施工,双方将相互协助完成各自的建馆项目。建筑施工方有权在二○○七年一月一日以后按照其计划搬入占用馆舍。 第十六条 课税和收费 一、双方特此确认,反映于美方二○○二年四月四日第02-74号外交照会(见附件C-1)和中方二○○二年四月十五日第CE-109/02号外交照会(见附件C-2)的税务安排适用于中方项目和美方项目。 二、在中国,与美方项目有关的合同项下的服务和劳务免缴营业税。美方以及与美方项目相关的美国和第三国公司须自行以不含营业税的价格签订合同。 三、在中国,美方与美国公司签订的与美方项目有关的合同免缴印花税。 四、建筑施工方人员和公司根据所适用的条约和东道国法律有关规定缴纳或免缴所得税。 五、建筑施工方须有权在工程竣工后免费对新使馆馆舍的产权进行登记。东道国须予以协助。 六、建筑施工方须有权根据东道国法律处理免税进口的物品。 七、美方将向外交人员服务局支付有待谈判确定、反映其具体服务内容的额定费用。 第十七条 作为今后协议的指导方针 在可行和符合东道国法律的情况下,本协议的有关原则及安排将作为今后一方在另一方领土上进行类似的外交和领事馆舍建筑项目的建筑施工条件的指导方针。届时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与此类项目相关的协议。 第十八条 可适用法律和争端的解决 一、本协议对《亮马河地皮协议》、《ICC地皮协议》、《二○○○年谅解备忘录》、《一九九五年谅解备忘录》以及《一九九一年协定》内容如有充实或修改,则以本协议为准。 二、如有任何问题本协议未能涉及,双方将求索于《亮马河地皮协议》、《ICC地皮协议》、《二○○○年谅解备忘录》、《一九九五年谅解备忘录》、《一九九一年协定》以及有关外交换文。这些文件未能涉及的任何问题须经双方磋商讨论解决。 三、如在实施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须首先在工作层面以非正式磋商方式讨论解决。 四、这类工作层面非正式磋商未能解决的争议须通过外交渠道解决。 五、双方确认,日后在东道国进行的其它大规模建设项目将不影响其在本协议中所承担的义务。 第十九条 通知 一、实施本协议所需要或落实本协议过程中所要求发送的所有通知和其它正式往来文书均须以外交照会形式进行。 二、就美方项目而言,有关通知均须送达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行政司)。 三、就中方项目而言,有关通知均须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大使馆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务院(使团办)。 第二十条 其它事项 一、本协议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二、本协议自签字完备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只有通过双方书面同意方能修改或延长。 四、双方在双方项目均按照各自计划竣工并投入使用后,须提交书面通知,本协议自后一通知收到之日起即告终止。 本协议于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在华盛顿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吕新华 格兰特·格林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