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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隆迪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隆迪工作的议定书》再延长两年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方去文
布隆迪共和国对外关系与合作部长泰郎斯·西农古鲁扎先生阁下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根据布隆迪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将两国政府1999年10月18日签订的《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隆迪工作的议定书》,在2001年12月3日两国政府换文延长两年的基础上再延长两年,时间从本期医疗队到期算起。 以上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及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布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隆迪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冯志军 (签字)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布方复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隆迪特命全权大使冯志军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2003年11月12日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来函,确认我们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 我代表布隆迪共和国政府确认阁下来函中所提的建议,因此,本函及阁下的来函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布隆迪共和国对外关系与合作部长 泰郎斯·西农古鲁扎 (签字)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于布琼布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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